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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三年合同到期了不续签该怎么办,我国规定劳动者圈定这类劳动合同后,应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对至极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每工作一年应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一个月的工资赔偿,保护我国劳动者的这类合法权益不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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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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