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对老年人监护有规定吗?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民法典》对老年人监护有规定吗?
监护人是相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而言的,还有一种类型就是精神病人,如果老人有行动能力,精神正常的,那么是没有监护人的说法的,应该是由自己的子女来履行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监护人,我们都比较熟悉这个内容了,监护人是相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的,还有就是精神出现疾病的人来说的,如果是老人,不存在监护人的说法,应该是其子女依法要履行赡养的义务,而不是需要监护人来承担监护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如何申请司法鉴定伤残等级
在生活和工作中总会遇到各种意外,我们有可能不慎受伤,甚者危及到生命,我们不希望发生,但在发生时又不得不面对。当我们自己或亲人发生意外时,我们......
·民间借贷可以先扣利息吗?
在民间借贷中,有些债权人习惯在借款时,先将利息扣除,再将余下的借款给债务人。那么,在法律上,债权人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可以先扣除利息吗?事实上,对......
·一、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不服可以上诉吗?
一、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不服可以上诉吗?1、离婚后对财产分割不服的,可以上诉。男女双方对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有异议的,可以在一年内提出异议,人民......
·离婚一方没收入怎么判抚养费?
夫妻双方离婚的,要协商好子女的抚养问题,如果女方抚养的话,则男方要承担抚养费。按照最高法有关规定,抚养费的确定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
·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一、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是怎么规定的?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法律《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
·过错方起诉离婚的条件都有哪些
夫妻中不管哪一方其实都是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然后通过这种方式来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而实践中,即使作为过错的一方起诉离婚虽然得到允许,......
·亳州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有哪些
亳州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有哪些国家在建设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征收相应的土地来保障建设项目的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征收土地的同时要承担居民土......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依据有瑕疵怎么办?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依据有瑕疵怎么办?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依据有瑕疵怎么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依据有瑕疵应当补足证据,在进行定......
·商铺动迁补偿怎么计算
商铺动迁补偿怎么计算一、商铺动迁补偿怎么计算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商铺拆迁补偿计算方式如下:1、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
·土地承包权年龄有无限制?
土地承包权年龄有无限制?一、土地承包权的概念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为“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
·如何查询发票的真伪
如何查询发票的真伪(一)、网上查询:1.首先要辨别是国税发票还是地税发票,可从票面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中区分。如印章中印有“___省国家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