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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合同能否一并起诉?

多份合同能否一并起诉?
  
  一、多份合同能否一并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一,提起民事诉讼,需要具备主体、案由、管辖等要素,其中最主要的是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也就是根据什么情况、对什么机构或人、要求人民法院作出什么样的判决。
  
  第二,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对一个案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一项或多项诉讼请求。也可以说,如果对同一案件,原告有多项要求的,可以在一次诉讼中一并提出;也可以在多次诉讼中分别提出。
  
  第三,原告对一个民事案件,提出多少项诉讼请求,法律上是没有限制的,完全由原告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和其愿望、需要来决定。当然,诉讼请求应该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必然或或然、或多或或少的联系,不能毫不相干。即使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过多、过于牵强,也没有问题,人民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支持或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第四,关于“两份合同可否在一个起诉状里起诉”这个问题,一般是可以的。如果两份合同都是证明同一个事实的,构成一个独立的案件,是完全应该在一次诉讼中提供的。即使两份合同证明两个不同的事实,构成两个独立的案件的,如果存在类似情形,人民法院也可以合并审理的。同样的道理,三份、四份、甚至更多的合同都是可以在同一个起诉状里提出的。
  
  第五,民事诉讼,比起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因为其法律关系性质的不同,当事人有更大、更多、更宽松的权利,原告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需要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无需有太多顾虑;同样,人民法院也会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更宽松的环境、条件,以实现对案件依法、公平、合理的解决。
  
  二、诉讼参与人中的当事人有哪些?
  
  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当事人有以下特点:
  
  ①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如果以他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则只能是诉讼代理人,而不是当事人;
  
  ②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③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当事人,仅指原告、被告;广义的当事人,不仅包括原告、被告,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
  
  ①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指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入。被告是指被原告指明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或者与他发生了争执,并被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②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是指原告一方或者被告一方在二人以上,甚至原、被告双方都是二人以上。其中原告一方在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在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他们统称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否则就不发生效力,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普通的共同诉讼。
  
  ③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即群体诉讼中人数众多当事人的代表人,所谓群体诉讼,是指当单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由该群体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代表群体起诉或应诉,法院所作的判决对该群体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的诉讼。诉讼代表人分为两种类型: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是指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由该群体的全体成员推选其中的一人或数人,授权其代为起诉或应诉的人,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产生后,就由其代表人数众多的当事人全体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代表人在诉讼中所实施的诉讼行为视同全体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所代表的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
  
  但是,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是指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经推选或商定,代表该群体起诉或应诉的人。他的产生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中推选代表人;二是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一起商定代表人,以多数当事人的意见为准,人民法院对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作出的判决、裁定,不仅对代表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有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④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而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第三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者一部,以独立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另一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实体权利,只是参加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人。
  
  总的来说,如果合同内容相近,起诉案件讲述的是一个事实,是完全可以在同一个诉讼中进行审理的。如果是同一个起诉者起诉不同的案件,则法院会根据实际决定是否合并处理。所以多份合同一起起诉的情况是存在的,具体情况要依照具体的事件分析。以上就是本站我们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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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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