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触犯故意杀人罪判刑多久

触犯故意杀人罪判刑多久故意杀人罪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并且希望其行为能致使被害人死亡;间接故意是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本条共规定了两档刑:1、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规定的“情节较轻”,主要是指防卫过当致使他人死亡、出于义愤杀人等情况。考虑到故意杀人罪是一种非常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本条对于刑罚作了比较特殊的表述,按照从重刑到轻刑的顺序列举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故意杀人罪的罪犯,在量刑时应当首先考虑重刑。二、故意杀人罪的成立条件有哪些1、行为对象:“他人”。自杀行为不成立本罪。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尸体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行为人误认尸体为活人而进行“杀害”的,为对象不能犯,只有具有导致活人死亡的可能性时(如尸体附近有其他人),才能按故意杀人未遂处理。2、行为内容:必须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即杀人行为,其特点是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的肌体,使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时期之前终结。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3、责任条件:行为主体要求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要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目的或者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不同的犯罪,《刑法》中规定的量刑标准不一样,当然此时也要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才能作出最后的判刑。故意杀人罪造成人员受伤的与故意伤害罪导致人员死亡的,其实可能存在一定交叉的地方,所以司法实践中需要先作出分析认定,才能确认最终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铁路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铁路运输损害赔偿规定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各类交通运输方式也越来越完善。不管是飞机还是汽车,都有了许多新的线路来方便运输。火车是人们......


·民法典关于违约金的约定
      民法典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民事主体在确立民事法律关系时双方主体会签订合同。为了保证合同的正确履行和法律性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的规则。那么关于合同法......


·一、怎么变更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指定吗?
      一、怎么变更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指定吗?变更监护人的方式是:如果在14岁以下,可以办理收养手续。如果要变更监护人,其他有资格监护的人可以提起诉讼,......


·工伤鉴定8级赔偿标准2023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将工伤鉴定的等级程度和不同程度的赔偿金额进行划分,这是很有必要的。这样做才能够保证工伤赔偿金额是公平公正的,轻伤和重伤的赔偿金额肯定会存......


·第一继承人是哪些人?
      人死后,就需要对其生前合法所有的财产进行继承,如果没有继承人的话,则除开必要的之处,遗产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而要是按照法定方式来继承遗产的话......


·交通事故中误工期怎么计算
      交通事故中误工期怎么计算“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


·网络赌博举报如何处理
      网上开设赌场的行为包括:第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第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第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第四......


·公司法收款方式有哪些?
      公司法收款方式有哪些?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也是越来越健全化,每个企业都是按照我国的公司法的规定下建立运作的,那么在每个公司中,......


·婚前财产属于夫妻共有的吗?
      婚前财产属于夫妻共有的吗?一、婚前财产属于夫妻共有的吗?婚前财产一般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法律规范对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的界定还是比......


·解读新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对照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新公布的劳动合同参考文本有五大亮点。  亮点一:工作内容、地点拒绝笼统概括,社会保险成必备条款  与以往版本的......


·刑诉法终身监禁和无期徒刑的区别是什么?
      刑诉法终身监禁和无期徒刑的区别是什么?刑诉法终身监禁和无期徒刑的区别是适用范围不一样。1、我国的无期徒刑,在实际执行中大多情况下都是可以减刑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