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包括哪些

其实,谁在生活当中都有可能会遇到那些看似迈不过去的坎,但是为此就去做出一些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也只能让当前的整个状态变得更加糟糕。而寻衅滋事是具有一定鲜明特征的,这种破坏秩序的行为主要包括随意的去损害社会公共财物,或者是在公共场合当中对他人进行殴打,都是给公共秩序造成了很严重的影响。下面本站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包括哪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刑法采取了列举式立法模式,具体行为如下:(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造成恶劣影响,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肘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大多数寻衅滋事行为当中的受害者也是非常的冤枉的,因为跟犯罪嫌疑人根本都互相不认识,这就是犯罪嫌疑人随机选择的过往的行人作为了发泄的对象,这种有一点近乎于扭曲和变态的性格,当事人通过对别人的殴打,对公共财物的占有和损坏,在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同时也触犯了我国法律的底线。以上就是本站我们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流程是什么?
      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流程是什么?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流程:负责部门:人力资源部参与部门:用人部门财务科1、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员工均有......


·一、婚姻财产分割原则有哪些?
      一、婚姻财产分割原则有哪些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


·劳务分包需要资质吗 ?
      劳务分包需要资质吗?一、劳务分包需要资质吗根据国家发布的施工劳务资质标准,企业承包劳务工程前必须获得施工劳务资质。同时,由于施工劳务资质不......


·校车超载的后果有哪些
      校车超载的后果有哪些?校车是提供给学生乘坐,供学生上学放学使用的。在实践中,许多学校为了节约成本,即使校车超载也并未对此现象作出调整,导致校......


·深圳醉驾标准2018具体?
      深圳醉驾标准2018具体有哪些1、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2、醉酒驾驶营运车......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限有多长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限有多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


·办理收养公证后就合法了吗 一、办理收养公证后就合法了吗?
      办理收养公证后就合法了吗一、办理收养公证后就合法了吗?办理收养公证后不能证明合法的收养关系,只有进行了收养登记的才正式生效,才是合法的,否......


·没有法定继承人抚恤金由谁继承
      没有法定继承人抚恤金由谁继承一、没有法定继承人抚恤金由谁继承?抚恤金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


·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权适用
      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权适用一、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有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


·沈阳市工伤伤残鉴定申请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沈阳市范围内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就可以负责对员工的工伤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做为员工本人应当注意提出工伤鉴定申请的时间问题,在最佳的时间段......


·撤销权起诉书格式范文
      撤销权起诉书格式范文一、撤销权之诉起诉状范文撤销权之诉起诉状原告(第三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