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过失犯罪应该怎样处罚
一、公证员过失犯罪应该怎样处罚
《公证法》
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二、公证员的犯罪种类
《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有37个罪名其中过失犯罪的罪名有九种:
1.玩忽职守罪 刑法第397条。
2.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刑法第398条。
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刑法第400条第2款。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刑法第406条。
5.环境监管失职罪 刑法第408条。
6.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刑法第409条。
7.商检失职罪 刑法第412条第2款。
8.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刑法第413条第2款。
9.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刑法第419条。
公证员在工作中应认真的进行工作,一旦造成他人和国家损失的,我国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这类人员的犯罪情况和案件后果,对这类违法人员进行相应的判决。还应参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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