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公司迁址辞退员工补偿需要给吗?

公司迁址辞退员工补偿需要给吗?
  
  一、公司迁址辞退员工补偿需要给吗?
  
  如果公司搬迁,导致员工被辞退,员工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拒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员工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公司搬迁,说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这时候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搬迁如果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需要辞退的就要补偿员工一定的费用,补偿标准是按照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进行计算:
  
  1、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2、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
  
  3、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具体来讲,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辞退职工条件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2条规定,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1、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5、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辞退员工虽说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但也必须要有法定的理由,如果存在违法的做法必定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这笔费用,那么作为劳动者完全是有理由向劳动部门举报,从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间接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间接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是什么?不真正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主要在于,附随义务是向对方所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应向对方承担责任;而不真正义务......


·农村拆迁争取赔偿技巧有哪些?
      农村拆迁争取赔偿技巧有哪些?一、坚守阵地,表明决心。在拆迁实践中,拆迁方会时刻关注被拆迁人的一举一动,从而制定相应的拆迁策略。有些被拆迁人,......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农村宅基证新政策是怎样的?
      农村宅基证新政策是怎样的?农村宅基地对于农民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宅基地为农民免费使用,宅基地的使用也无需征税。但国家的政策总在......


·诉讼时效属于抗辩权吗?
      诉讼时效属于抗辩权吗?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还是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在民法理论上存在很大的争议,但就最新的民事立法和理论......


·法人变更时股东只有一人决议还需要写吗?
      法人变更时股东只有一人决议还需要写吗?一、法人变更时股东只有一人决议还需要写吗?法人变更时,股东只有一个人的公司(企业)不需要股东会决议。......


·一、发包人的义务有哪些?
      一、发包人的义务有哪些?  1.不得违法发包的义务  发包人可以与一个总承包人订立总承包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几个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但却不得将......


·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有什么不同
      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有什么不同第一,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不同。在索取债务过程中致人损伤的故意伤害罪,行为人与被致伤人之间通常存在引发事件发生的......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种类有哪些?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种类有哪些?告诉才处理的罪,刑法中规定有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占)。刑法......


·行政拘留后刑事拘留吗?
      行政拘留后刑事拘留吗,如果在行政拘留期间,发现另有案情,涉嫌犯罪,应当进行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是短期内限制,一般10-15天期限,刑事拘留是涉及案......


·民事诉讼法解释中止审理情形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解释中止审理情形是什么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中止的情形主要有六种,在《民事诉讼法》第150条中有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