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退回补充侦规定次数是多少?

退回补充侦规定次数是多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二、补充侦查包括哪几种?1、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2、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理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做出是否补充侦查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这里要注意,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阶段没有了决定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权力,只能在“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建议。综上所述,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在拿到案件相关材料,审查中认为证据缺失,可以经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在刑诉法中有明确规定。其中规定退侦次数以两次为限度,对于达到次数尚不能明确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检察院不予起诉。如果符合起诉标准,检察院制作起诉状。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申请国家专利的费用
      申请国家专利的费用专利申请过程中通常需要缴纳以下费用:1、申请费:发 明:申请费950元(含印刷费50元)实用新型:申请费500元外观设计:申请......


·遇到非法集资找什么部门投诉?
      发生了意外我们第一时间都会报警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但是遇见了非法集资我们不仅束手无策有些时候甚至会落入陷阱继而被犯罪嫌疑人骗了钱财或者是房产,......


·一、放弃对母亲遗产的继承权必须公证吗?
      一、放弃对母亲遗产的继承权必须公证吗?放弃对母亲遗产的继承权公证不是必须的。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


·遗嘱人对房产立遗嘱怎么立?
      遗嘱人对房产立遗嘱怎么立?遗嘱人对房产立遗嘱,应当从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立遗嘱人须在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


·自立遗嘱怎么辨别真假?
      自立遗嘱怎么辨别真假?自立遗嘱辨别真假可以进行公证,或者向法院起诉。去法院起诉之后,法院会根据当时人的请求或者是自行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于真......


·一般在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批准逮捕
      目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权,但是没有逮捕权,逮捕权是公安机关所有的。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


·工程质量验收内容有哪些
      工程质量验收内容有哪些?一个完整的工程质量验收内容到底包括些什么?这是一个工程负责人所必需了解和信手拈来的知识内容,以及工程质量验收时必须控......


·什么是传授犯罪方法罪
      现实中,有的人自己不实际去犯罪,而是怂恿他人犯罪或者教授他人一些具体的犯罪方法让对方去犯罪,这样的行为很有可能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而此罪又与......


·股权转让后多久重组,有什么具体规定?
      股权转让后多久重组,有什么具体规定?股份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一、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公司法》又对股份......


·审查起诉阶段还要做笔录吗?
      一、审查起诉阶段还要做笔录吗?审查起诉阶段,是需要做笔录的。笔录,是法律行业中的专业术语,就是将证人、犯罪嫌疑人、或目击证人的详细身份和话语记......


·对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犯是怎么认定的
      对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犯是怎么认定的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可以从两个角度理解:1、犯罪预备的中止即停止预备犯罪,犯罪人不再继续为实行犯罪做准备。2......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