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一)被侵权人因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若干解释》第15条规定,因被侵权所受到的中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这种方式在实务中常常难以适用,原因在于销售量的影响因素有多种,如市场份额、饱和程度、经营状况、服务水平等,很难以证据证明原告销售量的下降是由侵权行为所致,实务中也很少看到按这种方式计算赔偿数额。
(二)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11月6日在《关于商标侵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中答复,侵权人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指除成本外的所有利润。国家工商总局在1999年12月29日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一般是指销售收入减去成本及应缴纳的税金。销售收入的计算只涉及侵权人的实际收入,即已销出商品部分的收入不包括库存商品。《若干解释》第14条则规定,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从会计制度来看,上述几种说法分指不同的利润,现以利润表的构成作说明:
项 目
一、主营业务收入
减: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二、主营业务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加:其他业务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减:营业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加:投资收益(亏损以“-”号填列)
补贴收入
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减:所得税
五、净利润
(表格来源: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教材表10-6,第275页)
由上表可知,对于一个有完善财会制度的企业,利润表中将出现四种利润: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及净利润。第14条所指商品的单位利润具体对应哪一种利润并不明确。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即此表中的主营业务利润)计算。 对于销售者,以主营业务利润作为商品单位利润计算为宜。营业利润是从整体上反映企业管理者的经营业绩,而销售者主营业务利润则完全反应了经营侵权产品所带来的全部获利,排除了经营其他商品及销售者的管理策略等因素对利润水平的影响,对侵权者的惩戒力度更大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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