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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不公开推介的规定有哪些

私募基金不公开推介的规定有哪些
  
  一、私募基金不公开推介的规定有哪些
  
  “史上最严”私募监管办法出台。4月1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环节多项行为规范。这其中,通过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推介私募产品属于违规。基金业协会表示,《办法》7月15日正式生效,目前还有3个月的过渡期,募集机构应尽快完成相关行为整改和内部制度建设。
  
  “朋友圈卖产品”受监管
  
  业内人士表示,《办法》堪称私募领域最重磅的规范文件,对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账户监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揭示、冷静期、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自7月15日起,在私募产品发行期间,宣传“预期收益”,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风险判断的措辞都将禁止使用。此外,募集机构不得通过电视、海报、公开资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推介私募基金。违规者将被纳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更将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这两类才是合格私募
  
  《办法》确立了私募募集行为标准、规划了行业募集行为路径、厘清了私募基金与各种非法集资的界限,为私募基金行业正名。首先,私募基金的两类募集机构主体是,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受托募集私募基金。
  
  其次,《办法》规定,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最后,《办法》引入了资金账户监督机构,明确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对募集专用账户进行监督,保证资金不被募集机构挪用,并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不得拆分私募产品
  
  为了杜绝私募行业某些机构投资者将所购买的私募基金份额进行拆分,转售给非合格投资者的乱象,《办法》特别强调了禁止非法拆分转让,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而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此外,《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同时,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必须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或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二、宣传推介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不得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的业务。
  
  2、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3、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4、单一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投资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不得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5、不得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私募基金。
  
  6、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7、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A、公开出版资料;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B、海报、户外广告;
  
  C、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D、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E、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F、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G、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H、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8、推介材料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9、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10、不得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不得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11、不得恶意贬低同行。
  
  12、不得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3、不得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4、不得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15、不得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16、不得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17、不得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18、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19、不得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20、不得在私募基金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
  
  21、在基金合同及销售材料中不得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
  
  22、不得向投资者宣传私募基金预期收益率。
  
  23、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私募基金及其管理的产品、基金经理等的过往业绩。
  
  24、不得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
  
  我国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私募基金不公开推介,私募基金只能销售给特定的人群,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而且,私募基金的人数还是有一定的限制的,一般情况下,单一私募基金的人数是不能超过200人的,我们不能超过这个人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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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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