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代位权诉讼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1、代位权的行使方式:诉讼
原告:债权人。
被告:次债务人。
无独三:可以追加债务人为无独三。
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数额。
3、被告可主张的抗辩
原债、次债的抗辩: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
代位之债的抗辩:(包括主管、管辖)。
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假设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丙为次债务人(乙的债务人)。
甲的代位权成立的要件有: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不能过了诉讼时效)、到期。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4、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
三、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实体法上的效果
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债务人对债权人、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2、诉讼法上的效果,债权人胜诉的:
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其他必要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由债务人负担。
综上,行使代位权诉讼的法定条件是由法律规定的,总结起来主要就是范围,只要符合代位权诉讼的范围的就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所以,如果您作为债权人享有代位权的话,可以事先了解一下自己是否属于能够提起代位权诉讼的范围,然后再提起代为权诉讼,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帮助您进行诉讼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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