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随着社会物质水平的逐渐提高,买车开车的人是越来越多,产生交通

随着社会物质水平的逐渐提高,买车开车的人是越来越多,产生交通事故的现象也是越来越严峻。路面拥挤、司机技术不到位、行人闯红灯等等这些都是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民警就会开具一份交通事故责任书。根据事故现场的不同情形,期限也是不一样的。那么,交通事故责任书期限是多久?请阅读下面的文章继续了解。
   一、交通事故责任书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责任书的期限有严格限制。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于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5、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6、《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五十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七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获案件后七日内,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三日内,向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7、《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六十条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二日内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进行审核;对复杂、疑难案件,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专家小组研究、审核。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审核同意后,交通警察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相关证据,说明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宣布交通事故认定结果,并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对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当事人记录在案。
  8、交通管理部门迟迟未作出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期限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4、如果对认定不服,应尽早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我们由两个方面来讲述交通事故责任书期限,一方面是普通状态下的交通事故责任书期限,另一方面是不服交通事故责任状态下的重新认定期限。这里值得一提的是,若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尽早向上级申请复核。遵守交通,人人有责,是我们从小到大都在喊的口号。有时事故发生不可避免,我们能做的就是提早防范。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关于高中打架学校怎么处理?
      关于高中打架学校怎么处理?学校如果连学生最基本的道德价值观都没有教育好的话,那么在应试教育下成长出来的这批学生,将来步入到社会当中以后可以......


·地面铺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地面铺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铺装地面是建筑工程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由于地面直接接触外界环境,风吹日晒,车人的踩踏,极易受到侵蚀。所以,......


·一、醉驾逃逸致人死亡如何处罚?
      一、醉驾逃逸致人死亡如何处罚?醉驾逃逸致人死亡的处罚是会构成交通肇事罪,然后进行有期徒刑的量刑。1、死亡一人,肇事人负全责或主要责任的,构成交......


·夫妻之间借钱还借款可行吗?
      夫妻之间借钱还借款可以吗?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


·一、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形有哪些?1、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因为动产的种类繁多,且价值普遍较低,通过市场交易很容易取得,因此,没有必要给予动产......


·检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审怎么办?
      您都知道在我国检察院是作为唯一能够提起公诉的机关存在的,也是法律的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取保候......


·知识产权评估依据有哪些
      知识产权评估依据有哪些?我国知识产权法保护知识,具体有专利、著作权和商标等,如果企业或个人发现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他人盗用侵害,可以依法要求侵......


·工程质保金退还新规定有哪些
      工程质保金退还新规定有哪些随着现在社会越来越多的人从事建筑行业,关于建筑行业的法规也越来越健全,承包各类工程也是有了相应的规定,而承包工程......


·试用期被辞退会有赔偿吗
      试用期被辞退会有赔偿吗一、试用期被辞退会有赔偿吗需要看是因为什么原因被辞退的,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辞退试用期员工,......


·现役军婚离婚财产分割
      提到夫妻离婚就不得不说进行夫妻财产的分割,即使是与现役军人离婚,也是需要对夫妻财产作出分割的,法律对于军婚有特殊的保护,对于离婚的条件要求都......


·以自己的行动变更合同,如遇争执怎么向法律求助
      以自己的行动变更合同,如遇争执怎么向法律求助一、合同变更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合议同意进行变更合同内实质性内容,从而形成新的合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