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有哪些具体内容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有哪些具体内容
  
  1、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2、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3、修改管理规约。4、制定新的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5、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6、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是15名。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章 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
  
  第四条,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可由业主代表,并请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组成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五条,筹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四)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 业主大会
  
  第八条,业主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席。
  
  第九条,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书面征求意见书应用有效送达方式。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备小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最后资格确认。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一周。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应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推选的召集人或上一届业主委员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律采用实名投票的方法。业主对于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其他业主,也可以弃权。
  
  第十三条,业主如果在业主大会期间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本人填写选票后,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递选票。
  
  第十四条,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或者业主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十五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十六条,全体业主过1/2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采取差额选举办法,差额人数不超过两人。依据得票数顺序产生中选人。
  
  第十七条,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八条 ,选举结果当场宣布,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受全体业主的直接监督。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提请罢免选出的委员。
  
  第二十条 ,补选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可采用自荐或推荐的方法产生增补候选人,并经业主委员会2/3委员通过,成为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1)已不是业主的;
  
  (2)年度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而丧失履行责任能力的;
  
  (4)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6)兼任所辖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
  
  (7)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做出决定。罢免采用实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须经过半数的业主代表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被罢免后,按本办法中的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方法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请罢免的成员有权在业主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三条,离任委员必须在三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文件、资料、帐簿及其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同意备案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立时,上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职责终止,宣布解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选举办法中称业主,是指物业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本选举办法中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第二十七条 ,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向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综上所述,业主委员会的产生要按照一定流程操作,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指导下,选举出一定人数的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很广,包括召开业主大会、代表业主监督物业管理服等。目前,我国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定义的比较模糊,这不利于其更好的行使自身的权力。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没有约定还款期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债务的诉讼时效需要根据还款期来确定,但有些债权人在订立借款协议时却把还款期“丢”了。那么,没有约定还款期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呢?只有确定了债务的诉......


·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强制执行吗?
      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强制执行吗?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强制执行吗?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之......


·在交警检测出醉驾之后
      在交警检测出醉驾之后,一般会等候驾驶员酒醒并作出相关的检测证明等。当醉驾情形较为严重,构成量刑标准的时候,根据情况,公安机关或是交警大队就要......


·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条件有哪些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依法被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的,此时可以委托律师帮助申请取保候审,一旦可以获得批准,那么对嫌疑人、被告人来讲就是很利的。......


·缓刑后再犯罪是累犯吗
      判处缓刑的人实际上并没有执行刑罚,所以不算累犯。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犯罪的构成累犯。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由于缓刑考......


·一、买卖不破租赁适合已抵押吗?
      一、买卖不破租赁适合已抵押吗?买卖不破租赁不适合已抵押,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1、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各国立法规......


·职工个人能不能申请工伤鉴定
      职工个人能不能申请工伤鉴定工伤职工或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均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此可见,受伤职工自己也是......


·湖南省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湖南省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湖南省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征收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青苗补偿......


·一、没签劳务合同是否可以随时辞职?
      一、没签劳务合同是否可以随时辞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为不定期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如果公房拆迁有补偿吗?
      如果公房拆迁有补偿吗?公房拆迁,补偿款不会全部给居住人的,还有房产所有人公房所属单位的补偿部分。给与公房承租人的补偿一般是由公房所属单位另行安......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是什么?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是什么如果建设工程的质量有问题,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的后果,并且也是性命攸关的大事。因此,在建设工程这一方面是绝不能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