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私募基金备案哪些内容

私募基金备案哪些内容 1、登记信息内容
  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2、登记时限
  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3、公示内容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4、注销登记
  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5、私募基金备案时点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6、私募基金备案时限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考试、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其他情形。
   7、信息报送
  (1)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包括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2)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包括认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3)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4)每年度4月底前,通过系统填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以下重大事项报告,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
  (1)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高管发生变更;
  (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发生变更;
  (3)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4)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6)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以下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重大事件,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
  (1)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2)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3)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4)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5)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综上所述,私募基金备案内容需按照国家规定来进行填写,而且必须是组织者或股东的真实信息,不得有任何欺瞒欺骗,备案后还要通过其它严格的审核才能正式准入市场。以上关于私募基金备案哪些内容的问题解答我们为您介绍到此,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在买房时,并不是交完款项可以入住之后这间房子就属于买主了,要
      在买房时,并不是交完款项可以入住之后这间房子就属于买主了,要将所有手续全部办完才算是买房成功,其中包括最重要的房产证,房产证上有几个人的名字......


·公司法人代表和股东的区别是什么?股东有何权利?
      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都是公司的组成成员,都对公司有着一定的影响力,作为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都是不可缺少的,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但......


·民法总则财产无主物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财产无主物的有关规定是什么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一、《民法典》财产无主物的有关规定无主物......


·一、交通事故商业险赔偿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一、交通事故商业险赔偿比例是怎么规定的?交通事故商业险赔偿比例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商业险的类别也很多,不同商业车险的赔偿标准,赔偿范围和赔偿......


·企业裁员农民工维权方法
      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时候,很多企业选择裁员的方式以图度过危机。面对企业的裁员,农民工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呢?  第一,农民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


·交通肇事什么情况先可做无罪辩护
      交通肇事什么情况先可做无罪辩护律师对事实与证据做全面细致的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决定做无罪辩护。比如,犯罪嫌疑人涉嫌交通肇事罪,辩护......


·国家赔偿的法定时限的规定
      如果遭受到国家行政行为导致的个人损失和伤害,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国家赔偿必要要按照规定的要求提起,并且在国家赔偿的法定时限范围内做出......


·刑诉法延长立案期限有多久?
      刑诉法延长立案期限有多久?众所周知,刑法我国所有法律之中惩罚最为严重的一种,刑事案件一般都会经过诉讼然后进行判决等程序。这一个严谨的审判程......


·刑法抽逃出资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刑法抽逃出资的处罚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


·人被批捕了但案子没有交到检察院合法吗?
      一、人被批捕了但案子没有交到检察院合法吗?人被批捕了但案子没有交到检察院,显然是不合法的,因为批捕的决定是由检察院做出的。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


·公司法人能兼财务负责人吗?
      公司法人能兼财务负责人吗?一、公司法人能兼财务负责人吗公司法人不能兼任财务负责人。因为凡事与企业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都不能担任企业财......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