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债权人代位权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代位权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要件? 一、债权人代位权优先受偿是如何规定的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可消灭。”该规定促使债权人获得了优先受尝权。
   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关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权力的范围,《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仅限于到期债权,过于狭窄,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该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效能。有鉴于此,对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到期债权为代位权行使的对象,应采取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加以解释,主张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包括:
  (1)纯粹的财产权利,如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生的偿还请求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抵消权,让与权,清偿受领权等;
  (2)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例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者撤销权;
  (3)诉讼上的权利,例如,代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诉讼上的权利。
  代位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按照《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例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均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第12 条)。[3]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上文已经就债权人代位权优先受偿的规定作出了介绍,虽然行使代位权是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合法方式,但是债权人必须要满足代位权的条件,才能够行使代位权,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是专门属于自己的,一旦该债权是和他人共同享有,那么债权人是不可以行使代位权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1、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1、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


·结婚后一方有精神病能离婚吗
      结婚后一方有精神病能离婚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精神病是可以离婚的,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精神病人也不例外,他们的婚姻也是自由的,结婚。离婚都自由......


·2023年职业病认定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2023年职业病认定程序是怎么规定的一、职业病认定程序是怎么规定的?1、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2、鉴定办事机构收到《职......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于劳动者设有专门的误工费、工伤赔偿等法律条文规定,对于误工费的赔偿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展开分析,针对各级标准进......


·目前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除了我们通常认为的劳动法律关系,还有
      目前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除了我们通常认为的劳动法律关系,还有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没有签订有效的书面合同......


·继承人放弃转继承怎么写?
      继承人放弃转继承怎么写?一、继承人放弃转继承怎么写?继承人放弃转继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一般需要写明放弃继承的时间、原因以及明确的表示......


·民间借贷中 债权转让的由那个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


·融资融券交易手续费是多少?
      现在股票是很多投资者选择的投资产品,如今股票投资领域已经不是简单的一买一卖。随着政策的不断放开,目前很多证券公司推出了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可......


·公司股权赠与交多少税
      个人无偿股权取得受赠按财产转让缴纳20%个人所得税。单位无偿股权取得受赠纳入税前利润总额25%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


·渭南市征地补偿标准
      渭南市征地补偿标准渭南市征地拆迁补偿办法(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


·离婚后卖房子要离婚协议吗?
      当夫妻双方已经决定离婚,签订好离婚协议,分割好了财产,那么就意味着正式结束婚姻,和之前生活告一段落。面临离婚后的房产处理时,有些人会选择自己......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