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坪坝区农村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农村征地的情况日益增多。特别是涉及到农村房屋的征地,房屋是农民的立身之本,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沙坪坝区农村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我们将为您详细说明。
根据《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沙坪坝区农村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 土地补偿费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由区征地办代为划拨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二、农村房屋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按附表一标准补偿;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按附表二、三标准据实清理补偿;林地面积按林业部门相关规定计算补偿,也可按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
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补偿费由区征地办公室直接支付给权利人;其余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由区征地办公室按综合定额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参照附表二、三标准补偿给权利人,剩余部分在街道、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实际进行分配。
对征地中已实施补偿的农房,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依法予以注销。
征地范围内需拆除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人员的住房,其房屋按附表一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不予安置住房。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安置。但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及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征地范围内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三、 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征地部门负责处置。
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20%计算。企业建(构)筑物重置价格、设施设备现值可在中介机构评估基础上进行认定。
违法建设内的设施设备搬迁不予补偿。
四、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农村居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不能提供水、电等设施实际安装费用票据及其他依据的,按附表4标准补偿。
五、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根据相关规定,沙坪坝区房屋拆迁的补偿项目包括了土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以及房屋附着物补偿费等等。在政府对房屋拆迁的决定下发通知之后,农民在地上栽种的花草和树木政府不会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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