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迟延履行的利息计算方式有哪些

迟延履行的利息计算方式有哪些一、迟延履行的利息计算方式有哪些
  从迟延履行利息的特性分析出发,正确的迟延履行利息计算方法应该是:
  1、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应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限届满止债务人应支付权利人总额(不包括诉讼费用)。
  迟延履行利息的作用是对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惩罚和对权利损失的弥补。生效法律文书明确规定,义务人应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在法律文书所规定期限届满止仍不履行的,其结果将受到迟延履行利息的惩罚。为此,笔者认为,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应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限届满止,债务人应支付给权利人的标的总额,其中不仅包括债权本金,也包括利息。
  2、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期限应是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偿付债务之日止。
  因为,判决生效至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内的期间属法律规定给予债务人的必要准备时间,该期间届满后不履行的,才可按迟延履行利息规定处理。如果法律文书指定分期支付的,则应从每一次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分别起算。如果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的,应按实际履行情况分段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有人认为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应自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这一观点的不当之处在于,其遗漏了生效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执行通知书届满之日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3、迟延履行利息的利率应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允许商业银行最高贷款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该规定中的同期最高贷款利率应是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允许商业银行最高上浮利率。由于商业银行对不同贷款期限的利率有不同的规定,关于采用何种期限的问题,要根据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期限而定。
  二、迟延履行利息怎么算
  迟延履行利息执行事项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从该规定看,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所遵循的是当事人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行使申请执行权,何时申请执行均由权利人决定。
  迟延履行利息执行事项的申请也应以权利人申请为原则,不过,迟延履行利息执行事项的申请,权利人可以在执行过程中随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所编写的《民事执行文书样式与制作》一书中,执行通知书参考样式要求写明,“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缴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暂计算到※年※月※日止)”。
  在生活中,很多人对于借款利息、延期履行利息,总是搞不清楚,不知道要怎么算,怎么约定才能避免发生纠纷。而对于这些情况,如果您也是很不清楚的话,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二级市场并购基金是什么?并购基金有哪些盈利模式?
      二级市场并购基金是什么?并购基金有哪些盈利模式?一、二级市场并购基金是什么?并购基金是专注于企业并购投资的基金,一般选择处于稳定成长到成熟期......


·高空坠物全楼赔偿法理是什么?
      现阶段我国发展越来越快,政府对于城市的建设也越来越重视。在高楼林立的城市中,高空坠物变得时有发生。很多人虽然没有导致高空坠物情况的发生,但是......


·民间借贷3分的利息违法吗
      犯法。三分利息就是一个月百分之三,一年百分之三十六,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百分之二十四的红线,超过百分之二十四的部分不收法律保护,是犯法的。未......


·夫妻一方不承担债务上诉状需要写明什么
      夫妻一方不承担债务上诉状需要写明什么一、夫妻一方不承担债务上诉状需要写明什么夫妻一方不承担债务上诉状需要写明善上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


·合同到期后单位却签派遣合同,合法吗?
      现在一般员工和企业签订的都是有期限的合同,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了,很多人意识里只有两种情况,要么继续续签,要么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其实还有另外一种......


·一、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应该补偿吗?
      一、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应该补偿吗?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


·在法律上什么是商标变更?
      在法律上什么是商标变更?一、在法律上什么是商标变更?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


·刑法诈骗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诈骗量刑标准是什么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南京工伤鉴定要多久出结果在南京做工伤鉴定的是在劳
      南京工伤鉴定要多久出结果在南京做工伤鉴定的是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之后的60天之内才能出结果,不排除最长可能需要等90天,遇到这种特殊情况的是......


·什么样的证据属于法定证据种类 证据的种类有很多种,每一种的
      什么样的证据属于法定证据种类证据的种类有很多种,每一种的证据有些时候都能起到关键性的作用。警察们就是依靠搜取这些证据,才能轻易的将罪犯绳之......


·执行董事怎么样召集股东开会?
      执行董事怎么样召集股东开会?执行董事召集股东开会需要由董事会来进召集,然后由董事长进行主持进行会议的召开。一是在设立公司前召开首次股东会会议,......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