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女方打离婚争抚养权官司要怎么收集证据?

夫妻离婚之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往往会成为打官司的主要目的。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对孩子都有深厚的感情,但女性因为生理原因,对于孩子的着更为千丝万缕的牵挂。如果离婚时一定要通过打官司的方式来争夺抚养权,那么,女方打离婚争抚养权官司要怎么收集证据才最为有利呢?我们来了解一下。
  
  一、女方打离婚争抚养权官司要怎么收集证据?
  
  首先,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学历等一般差距不大,但这并不表示就没有差距,比如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其次,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很多时候,孩子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不是夫妻一方带,而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再者,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最后,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对其最为有利一方抚养。
  
  二、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婚姻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男性与女性在生理与心理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孩子年龄还小的时候,与母亲之间相互有更紧密的联系,但除了两周岁以内的孩子一般会判决由母亲抚养外,其他年龄的孩子由谁抚养取决于父母哪一方的环境对孩子的生长更为有利,所以,女方打离婚争抚养权官司时应收集此类证据,争取法官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自己。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一、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分配?
      一、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分配?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


·股东连带清偿举证责任由谁来主张?
      股东连带清偿举证责任由谁来主张?一般情况下,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由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


·如何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


·怎样进行债务纠纷诉讼
      怎样进行债务纠纷诉讼一、怎样进行债务纠纷诉讼1、诉前准备首先,要确认债务人提出的履行异议已经解决,避免在法庭上面临债务人的有关抗辩。其次......


·河南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河南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对于诈骗犯罪,我们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5万元、50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怎么对无期徒刑减刑限制
      不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还是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都是可以争取减刑机会的,这首先要满足规定的条件,之后,我国对减刑也是有限制的。那么实践中,......


·南京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当我们在遇到需要诉讼的情况时,就必然在诉讼过程中遇到需要司法鉴定的地方,那么对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我们又了解多少,日前,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司......


·债权债务转让原因有哪些
      债权债务转让原因有哪些?一、债权债务转让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


·交通肇事立功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立功如何认定找专长律师:损害赔偿律师婚姻家庭律师合同事务律师债权债务律师劳动工伤律师在交通肇事发生后,如果肇事者有自首或立功行为......


·河北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在一些刑事案件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而且司法鉴定必须要到专门的鉴定机构去进行鉴定。在刑事案件诉讼的过程中,如果一些人对于某些专业性的......


·一、重婚罪的判刑吗?
      一、重婚罪的判刑吗,怎样判处的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