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与拾得遗失物的区别
在日常生活之中,我们知道,不当得利,是指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获利,而相对人受损的行为,受益人应该返还不当得利。对于遗失物,法律有相关的规定,那么不当得利与拾得遗失物的区别是什么呢?今天,我们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拾得的遗失物是不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益的事实,要求他人致损和自己获益是有因果关系的。
拾得遗失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拾得人并没有取得所有权,只是拥有必要的费用请求权,并且负有的保管义务和报告义务。拾得人的拾得行为也不是致他人受损的原因,没有因果关系。
因拾得遗失物,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所以说拾得遗失物不是不当得利。
二、两者区别:
很多法律书上对拾得遗失物和不当得利的关系处理含糊甚至错误,比如有的法律书上将似拾得遗失物作为不当得利之债的实现行为等等。本文将就拾得遗失物产生的债权债务和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小做分析。(简单分析,点到为止,不求面面俱到)
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无因管理等作为债的产生的原因规定在我国的民法中。其中的不当得利之债和拾得遗失物产生的债权债务颇有相似之处,再看不当得利的四个要件---一方获利、一方受损、获利和受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获利没有合法依据,也很难找出两者的不同,以至产生混同。
拾得特定物
(一)对拾得遗失物的归属问题,我国采罗马法拾得人不取得拾得物所有权主义。即无论遗失人不慎的遗失物展转何处,所有人均不丧失其所有权。但因其已经丧失对物的占有,是一种受损失的状态,其不慎丧失是导致其利益受损的原因。
但是,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若不尽其招领公告等法定义务,拒不返还,则其拒不返还的行为构成遗失人受损的原因。同时其拒不返还的行为也构成对遗失人物权的侵犯。
此时,拾得遗失物产生的债权债务是侵权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的复合。遗失人得依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其一行使其权利。但因为物权请求权有优先适用性,故此时遗失人得依物权请求权行使其权利。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请求拾得人赔偿损失。
(二)若是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造成遗失物的灭失,则因标的物的灭失使所有人基于此标的物的所有权丧失,进儿无法再行使物权请求权,只能得依不当得利之债行使债权请求权(转卖而由善意第三人即时取得的情况)或得依侵权之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拾得种类物(以货币为例)
由于货币的持有者即为权利主体,故拾得人拾得货币即取得此货币的所有权,而遗失人自遗失时起业已丧失对此货币的所有权,只能依不当得利行使债权请求权。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我们拾得的遗失物我们自己是没有所有权的,需要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上缴或者归还所有人等等,至于不当得利,根据法律规定,不当得利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的,行文至此,相信您在文章中对于不当得利与拾得遗失物两者的区别已经有所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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