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即使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可以向对方要求解除劳动

即使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可以向对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只不过在解除的时候还是会受到一定的条件限制。那到底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行呢?若你不是很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要符合什么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内。如果不符合这个前提条件,那么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合同不能随意为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赔偿金。具体而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须符合以下要件:
  1、用人单位有合法具体明确的录用条件
  要对“录用条件”事先进行明确界定。录用条件一定要合法、明确、具体,可操作。首先,切忌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录用条件,如乙肝歧视,对女性设定婚育方面的条件。其次,切忌一刀切以及将录用条件空泛化,抽象化,比如说符合岗位要求,就不能仅仅说符合岗位要求,而应该把岗位要求是什么,怎么衡量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固定下来。第三,“录用条件”应该是共性和个性的结合。所谓“共性”即大部分企业和岗位的员工都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比如诚实守信,在应聘的时候如实告知自己的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包括自己的教育背景、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等等。所谓“个性”即每个企业、每个岗位或者职位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有的有学历的要求,要求获得相应证书,有的有技术的要求,比如能符合企业招聘时对岗位职责的描述等等。“录用条件”的共性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进行明确。“录用条件”的个性可以通过招聘公告、劳动合同等等和规章制度结合起来进行明确。
  2、录用说明书要事先公示或告知
  公示,简单说来,就是要让员工知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知道了本单位的录用条件。那如何进行公示呢?方法有以下几种:(1)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2)劳动关系建立以前,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4)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3)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约定,并将该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签订前进行公示。比如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3、不符合录用条件须有证据证明
  不录用不能跟着感觉,得建立在公正、客观的基础之上。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举证义务。即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了劳动者,并根据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了考核;有相应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达到录用条件;已将考核结果告知了劳动者;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了劳动者等。由于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严格责任的规定,因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把工作做细,尽量做到滴水不漏。证据的取得和固定离不开完善和严格贯彻考核制度。应当对新员工结合录用条件进行动态跟踪考察。在考核过程中,有硬性指标的可作量化的考核,无法量化考核的可进行考评,作出评语。
  4、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须在试用期内
  用人单位必须在试用期内就对劳动者进行录用条件考核,并在试用期结束前作出留用或解除的决定并送达劳动者。实践当中,有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后才对员工进行考核或者在试用期结束后才将解除决定送达。这种做法,等于自弃权利。即使公司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也不能再以此为由辞退员工了。而在试用期内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待遇也不是那么完善的,就拿工资来说吧,一般都是给予转正后工资的80%。而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是应该给劳动者购买社保。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规定如何?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规定如何?每个公司或者企业都会有一个法定的代表人,代表着整个公司,处理事务,签订合同等,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原始的出资人......


·一、社会抚养费计算标准是什么?
      一、社会抚养费计算标准是什么?(一)上海《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


·笔迹鉴定一方不到场怎么办?
      笔迹鉴定一方不到场怎么办?对方一旦不配合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其法院可以进行相关的强制措施,让对方必须履行。而且其所造成的相关的影响也是非常严重......


·最新融资协议范本
      最新融资协议范本很多时候,公司为了更好的经营发展,于是会现在对外进行融资。而常见的融资也就是银行融资和企业融资,其实也可以算作是对需要融资......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条件设立方式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条件设立方式是什么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条件设立方式是什么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由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两者的......


·发生在居民小区内交通事故应该怎么处理?
      发生在居民小区内交通事故应该怎么处理?下面本站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发生在居民小区内交通事故应该怎么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是指......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态主要有哪些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态主要有哪些企业经营和发展当中,所有公司在进行登记的时候,都需要对公司的规模和经营范围进行登记,这样才有利于保障市场经济的......


·医疗纠纷案件有哪些
      医疗纠纷案件有哪些类型?现如今,医疗问题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这与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其他各种利益息息相关。由于医疗技术、医疗服务、患者误解等各种原......


·存在债务关系的敲诈勒索案怎么判
      存在债务关系的敲诈勒索案怎么判?依照规定,符合以下条件时会构成敲诈勒索罪:1、行为人实施了恐吓行为,即通过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告知对方自己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怎么写?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怎么写?法定代表人按照法人组织章程规定行使法人职权的负责人,一般来说,我们日常认知里面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初次偷电动车要判多久
      盗窃电动车涉嫌盗窃罪,具体如何判刑,要根据盗窃的电动车的价值来定。根据法律规定,盗窃数额达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盗窃数......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