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规定知识的汇总

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规定知识的汇总国家将土地收归国有,并不是限制土地的使用,而是为了土地的正确使用,更好的使用。人民依然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可以对土地进行的使用权进行支配,包括出让转让。那么,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规定是什么?在此,我们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对方之后对方是否可以再转让?
  (一)当然可以,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只要符合相关的转让政策规定,受让人有受让的资格就可以,在转让次数上并无限制。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1、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
  按照现有政策,土地使用需要经过政府批准,当然政府还有收回的权利,一旦批准他人,就与以前的使用者没有牵连了,说到底不存在什么转让,政府可以根据法律给予的收回和批准权利正常开展工作,转让只是群众之间不公开的事情,对于政府来说不存在转让,工作程序就是依法收回再安排重新使用。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定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规定是国家为更好的发挥土地的作用而制定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在法律上是可以的,但是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去相关的机关做好记录,要得到有关机关的许可认证。依法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能够很好的发挥土地的作用,更好的实现发展目标。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有人死亡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有人死亡的判刑标准是什么?交通事故造成有人死亡的判刑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


·企业内部设立罚款是否合法?
      企业内部任意设立罚款,从其合法性上进行如下分析:   1.法律依据   对于企业内部设立罚款是否合法,有观点认......


·脑瘫儿不想抚养怎么办?
      脑瘫儿不想抚养怎么办?脑瘫儿是每个家庭的痛,当一个家庭迎接来一个脑瘫儿时,相信每个父母的内心都是痛苦的,这不仅仅是因为以后艰难的生活,更是心......


·财产保全错误属于什么侵权?
      财产保全错误属于什么侵权?错误申请保全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时有发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


·交通残疾赔偿交强险的范围有哪些?
      交通残疾赔偿交强险的范围有哪些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有哪些一、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有哪些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包括: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


·荣誉权受到侵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
      荣誉权受到侵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一、荣誉权受到侵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荣誉权是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是民事主体......


·离婚率的监护人的规定是什么?
      离婚率的监护人的规定是什么?1、对孩子监护权的归属,是以未成年孩子的最佳利益做考虑,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孩子监护权归属,主要是根据孩子的年龄、性别......


·怎样申请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的流程是怎样的?
      怎样申请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的流程是怎样的?人民和政府想要信息公开,需要经历申请、审核等这些步骤。因为信息公开需要审核,如果发现有粗制滥造的,......


·甘肃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甘肃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一、甘肃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


·离婚法院起诉程序是什么
      离婚法院起诉程序是什么一、离婚法院起诉程序1、写民事诉状,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a.......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