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日常生活中,与他人发生争吵是在所难免的。在争吵过程中,情绪过

日常生活中,与他人发生争吵是在所难免的。在争吵过程中,情绪过于激动,有些人有可能会讲一些根本不存在的事情诬陷他人,如果此事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被诬陷者可以起诉对方的诬陷行为,经过法院判决,如果构成诬陷罪,被告会依法受处。那么诽谤属于什么行为呢?怎样处罚呢?下面请看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诽谤罪?
  
  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三:诽谤罪的处罚:
  
  (1)不构成诽谤罪:
  
  1.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2)构成诽谤罪:
  
  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4、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5、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自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严重的诬陷行为造成了很大后果的,会受到徒刑等处罚。但是,想要所有的诽谤行为生效,必须告知相关部门,只有告知的行为,经过法律判决,被告才会依法受处,如果没有告知,不造成强制的诬陷行为,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出面处理。所以,如果我们在生活中遇到被诽谤或者类似诽谤的行为,经过自身调解不能解决的,一定要告知相关部门寻求帮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监督管理办法?
      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监督管理办法?公安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约谈境......


·犯罪未遂与既遂得区别是怎样的
      一、犯罪未遂与既遂得区别是怎样的1、犯罪结果不同:未遂的结果是犯罪目的无法完成,既遂则是完成了犯罪目的。2、定义不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


·非法集资与金融诈骗的区别是什么?
      非法集资与金融诈骗的区别是什么?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严格来讲二者是存在区别的,两者之间都是构成要件都是不一样的,所以说我们在进行区分的时候一定要......


·2023注册资本金印花税的税率是多少
      注册资本金印花税的税率是多少?注册资本印花税就是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印花税。是任何一家公司、企业在工商、税务等部门注册完毕以后都要缴纳的一个税种......


·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既遂怎么量刑?
      一、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既遂怎么量刑?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既遂的量刑情况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


·劳动法规定员工年假还要扣工资吗
      劳动法规定员工年假还要扣工资吗?1、不会扣的。根据《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即:职工在休年休假期间......


·减刑需要符合的条件包括什么
      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行刑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


·一、醉驾能跑吗,能解决问题吗?
      一、醉驾能跑吗,能解决问题吗?发生醉驾的情况不能跑,否则不仅不会解决问题,还会被认定为醉驾逃逸加重处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


·拖欠工程款找哪个部门
      拖欠工程款找哪个部门拖欠工程款在建筑行业内,属于比较常见的民事纠纷。既然产生了纠纷,当然就要对纠纷作出相应的处理。那么对于被拖欠工程款的一方......


·过期药物医疗过错承担什么责任?
      过期药物医疗过错承担什么责任?一、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错”概念《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在第五十四条明文规定了三种医疗损害责任的具体类型,即第五......


·非法持有冰毒多少克构成犯罪
      非法持有冰毒多少克构成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的毒品要达到一定的数量。据《刑法》第348条的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即冰毒)50g以上......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