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什么
根据《劳动法》第19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有: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必备条款中,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是核心内容。要求内容明确、具体,特别要写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具体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的具体金额和劳动报酬的组成。在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还有一项内容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加以注意的,就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已经比较多了,在实践工作中相关处理也比较成熟和规范。这里需要着重谈的是劳动者的违约责任。根据《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要注意的是,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必须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没有约定的,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应承担责任,具体有: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给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二、什么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除了要有必备条款,还可以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经过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一般而言,协商约定的条款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一)试用期。
按照国家规定,劳动合同中预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具体说,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在试用期的问题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1、试用期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期限以外。2、试用期只适用于初次就职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工种)的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3、试用期不得延长。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通过延长试用期继续进行考察。4、如果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了各类技术培训,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但是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5、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向职工索赔。
(二)培训和最低服务年限的约定。
用人单位为了自身的发展,就要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技能教育和培训。但是由于接受培训后的员工因其工作能力和劳动力价值升高,被其他用人单位“挖走”的事情时有发生。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减少因此遭受的损失,不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与之订立培训协议,并对劳动者参加培训后的最低服务年限加以约定。所谓最低服务期限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低期限。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果是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必须平等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因此,当劳动合同期限与最低服务年限发生冲突时,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就容易被侵害。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培训协议时,要注意培训协议中最低服务年限要尽可能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如果不能做到二者时间一致。
(三)用人单位安排、提供培训相关费用约定。
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的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在劳动合同或培训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按合同的约定赔偿;合同没有规定的,应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依据培训费总额、劳动合同期限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实际服务时间,合理给付赔偿费用。具体计算方法就是:双方服务期限有约定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计算;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者接受培训后劳动合同所剩余的期限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在接受培训后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递减计算;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的,按平均5年的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在接受培训后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计算。
(四)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
目前,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开始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因此在录用一些关键岗位的人员时均要求签订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等。这样做,首先可以减少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害,使得用人单位能保持竞争力;第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当用人单位的竞争对手愿意支付更多的薪水来争取那些有价值的劳动者的时候,用人单位也可能会为争取人才而提供更好的待遇,从而不能独占劳动力市场,这无形中能使劳动者获得较好的待遇;第三,可以使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身上的投资得到回报保证,而有信心在劳动者身上继续进行人才的投资,以激发其创造力;第四,还可以防止随意跳槽、恶性“挖墙脚”等行为。有部分条款是必须要进行约定的,而具体的约定也要在法律规范范围内进行。除此之外,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也可以就实际情况作出其他的补充约定,这部分内容其实也就是约定条款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如果拐卖儿童最多判多久?
如果拐卖儿童最多判多久?拐骗儿童罪量刑,应按《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什么是有名合同?有名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什么是有名合同?有名合同的种类有哪些?合同基于一定的标准可以划分为许多不同的类型,其中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其中有名合同也是您日常生活中最常......
·要约收购期限一般多长时间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
·司法机关宣布拘留是否就是羁押?
根据法律规定宣布拘留是否就是羁押?根据法律规定宣布拘留不是就是羁押,拘留和羁押作了如下区别:“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条件下,对需要进......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时间怎么规定?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时间怎么规定?一、行提起民事诉讼时间怎么规定?在刑事案件的诉讼中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在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怎么查询轻微刮痕逃逸
现实生活中,车辆如果在行驶过程中没有注意安全,或者是速度过快,也有可能是自然灾害等的影响,就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有的交通事故是比较轻微的,有......
·被骗作了空壳公司法人怎么办?
被骗作了空壳公司法人怎么办?一、被骗作了空壳公司法人怎么办?当事人可以与单位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功,可以申请上诉解决问题。公司变成空壳,......
·伤残鉴定与工伤鉴定的区别有哪些?
伤残鉴定与工伤鉴定的区别有哪些?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不一样。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等级鉴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性质上来说,劳动能力鉴定是伤残等级......
·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当然拿不到经济补偿金
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当然拿不到经济补偿金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是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比如“家里有事、个人发展、出去创业”等等,如果公司......
·十级伤残交强险赔偿范围是什么?
十级伤残交强险赔偿范围是什么?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十级伤残的情况下,对于事故方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分为两种情况:1、事故方(侵权方)在此次交......
·饭店不签订劳动合同合法吗?
饭店不签订劳动合同合法吗公司不签合同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