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己结算打欠条后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怎么办

己结算打欠条后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怎么办
  
  工程的质量问题一直都是非常重视的问题,如果工程的质量不过关那么工程项目到最后的成果也不会乐观,严重的还会带来工程事故的发生,一般的工程质量都会有保修期的,在这个期限发生问题都是可以找施工方的,那么己结算打欠条后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怎么办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己结算打欠条后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怎么办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保修期是从竣/交工验收合格之后即日起计算。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1、起算点的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换言之,缺陷责任期未必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也有可能从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90天后起算。
  
  2、法定与约定的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必须法定遵守最低期限。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不属于法律法规,期限经双方约定遵守。
  
  3、是否竣工验收的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换言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质量保修期开始的先决条件,若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自然谈不上质量保修期。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换言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构成缺陷责任期开始的先决条件。
  
  4、维修期限的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换言之,上述年限的规定为最低标准,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严于最低标准的年限。若双方不约定,则遵守法定的最低年限标准。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换言之,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缺陷责任期,则无缺陷责任期可言。
  
  我们知道,在工程质量的保修期期限以内,只要死工程质量发生问题,都可以找施工方进行解决,对于己结算打欠条后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怎么办的问题,文章中也说到了,只要遭保修期限中都可以得到解决,行文至此,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的知识欢迎再次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起诉别人公司欠钱不还钱怎么办财产保全
      起诉别人公司欠钱不还钱怎么办财产保全?1、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2、申请人提供明确线索。提供财产线索与执行不同,人民法院不会......


·遗弃罪与其它罪的区分主要是什么?
      一、遗弃罪与其它罪的区分主要是什么?1、客体要件不同。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虐待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复杂客体,既......


·西安市工伤鉴定鉴定什么材料
      西安市工伤鉴定鉴定什么材料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交通肇事罪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形是什么?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肇事者逃跑的,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确定犯罪事实后,公安机关会将其移交给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及法院......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有哪些?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有哪些?一、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有哪些?1、概念不同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


·事实婚姻离婚没有抚养权归谁?
      在现实生活中,事实婚姻在我国其实大有人在,特别是偏远地区,事实婚姻的存在更为广泛。这些夫妻在结婚是就未办结婚证,然后有了孩子以后想离婚的情况......


·《劳动法》哪一条说明加班工资基数?
      《劳动法》哪一条说明加班工资基数?劳动法中并没有说明加班工资基数的规定,但是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对......


·公司在什么情况下辞退员工需要补偿金
      公司在什么情况下辞退员工需要补偿金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被辞退员工补偿金:(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侵权责任有哪些
      侵权责任有哪些?民事行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侵权责任,那么侵权责任有哪些?很多人对此并不清楚,从而无法很好的保护自己的......


·证据的真实性要求如何确定?
      证据的真实性要求如何确定?一、证据的真实性如何确定要想确定一个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对证据进行审查:1.审查证据形成的......


·交通事故人伤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近几年来,由于司机经常会有开车超速、不遵守红绿灯等违反交规的行为,所以交通事故频频发生。那么,在法律上,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受伤的处理流程是怎......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