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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起刑点标准

网络诈骗起刑点标准
  
  我们以前都经历过电话诈骗,短信诈骗。但是,现在由于网络全面广泛普及,加之现在公民信息泄露地太过严重,所以,现在的网络诈骗的数量呈现爆发性增长。而且,网络诈骗由于涉及范围广,信息虚伪等原因导致公安侦破这些案件的难度加大。所以,国家发布了新的网络诈骗的量刑标准。那么,接下来,我们就和您一起看看网络诈骗起刑点标准。
  
  一、网络诈骗起刑点标准
  
  2017网络诈骗起刑点由轻到重分为下面几个部分:
  
  (1)第一条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七千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第二条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七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六万元不满七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一)诈骗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二)具有上述“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第三条 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十五万元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七)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一)诈骗数额每增加四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二)具有上述“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4)第四条 有下列情节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增加的刑罚量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
  
  (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七千元不满六万元或满七万元不满四十五万元,未被认定为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或者诈骗数额超过五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相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内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的。
  
  以上六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二)多次诈骗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三)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诈骗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第五条 有下列情节的,可以相应减少刑罚量,调节基准刑:
  
  (一)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急需而诈骗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按犯罪处理的除外。
  
  第六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由上面的有关网络诈骗起刑点的一些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知道,网络诈骗不一定全都具有刑罚的必要性,是否执行刑罚主要看那个案件是否符合网络诈骗刑罚的起刑点。达到这个起刑点以后,不同程度的网络诈骗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刑罚。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网络诈骗起刑点是诈骗财物达到七千元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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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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