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劳务派遣入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劳务派遣入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入职的现实也是十分常见的,这主要是由于劳务派遣对于用工单位来说不会占用正式员工的编制,派遣公司可以获得纯利润,对于劳动者来说可以获得就业机会,所以在各方都乐得其成的结果。你是否知道劳务派遣入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入职的法律规定
  
  (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协议与双方的法律责任:
  
  1、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双方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即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三)被派遣劳动者权益
  
  1、依法与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工资福利待遇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3、被派遣劳动者的政治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派遣单位的义务 1、雇主义务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2、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3、按月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五)用工单位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六)劳务派遣单位的禁止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七)用工单位的禁止行为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八)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共同禁止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是需要签署劳务派遣协议的,在派遣期间,劳动者不属于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员,在派遣协议之中,需要约定派遣职员的派遣期限,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派遣期间不得少于两年。若派遣协议给派遣的劳动者带来损害的,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注册商标到哪里办理,如何办理?
      注册商标到哪里办理,如何办理?一、注册商标到哪里办理,如何办理直接到知识产权局办理的,申请人除应提交的其他书件外,应提交经办人本人的身份证......


·疫情期间的房租由承租人承担
      疫情期间的房租由承租人承担,如果因为疫情不能及时交房租,可以要求缓交房租,还可以与房东协商对房租进行减免。疫情期间的房租减免依据:1、《合......


·嵊州浦口街道征地补偿有哪些?
      嵊州浦口街道征地补偿有哪些?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


·诉前财产保全的手续?
      诉前财产保全的手续有哪些一、诉前财产保全的手续有哪些1、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前,应当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名下明确的财产线......


·签订租赁合同的基本原则
      签订租赁合同的基本原则如下:  1)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2)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3)当事人参与租赁业务时,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


·走私香烟6万多会怎样处罚
      走私香烟6万多,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处罚标准为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


·治安数罪并罚的原则有哪些
      治安数罪并罚的原则有哪些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知道,治安处罚数罪并罚的原则主要是“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的原则。其中,又以并......


·小客车超载应该如何处罚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罚款100元,记3分,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罚款200元,记6分。对于核定5人......


·一、电子厂可以随时辞职随时走吗?
      一、电子厂可以随时辞职随时走吗?在上班后的任何时间内,如果不再想从事该工作,都可以提出辞职。提出辞职的条件是:试用期内的,提前三天通知用......


·车辆交强险赔偿范围是什么在线咨询 >众所周知,无论是怎样的
      车辆交强险赔偿范围是什么众所周知,无论是怎样的保险,在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时候,保险公司都会先审查看是否在赔偿的范围内。不过保险不同,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属于经营者不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属于经营者不?股东不是经营者,股东是股份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