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海洋运输的运费追讨方法

拖欠运费的主体包括真正的托运人/货运代理公司/船舶代理公司。运费一般是指海上承运人根据运输契约完成货物运输后从托运人或收货人处取得的报酬。可能是真正的托运人未付运费,导致拖欠货运代理公司/船舶代理公司/船公司运费;可能是真正的托运人已经将运费付给货运代理公司,货运代理公司未付给船舶代理公司/船公司,相比之下,船舶代理公司收到运费后不支付给船公司的情形比较少见,通常只是延期支付,并且船舶代理公司与船公司之间有代理协议调整,船东与各代理在运费结算过程中实行“代理负责制”,谁揽货,谁收费,因此关系比较明确。同样,托运人与货运代理公司之间,货运代理公司与船舶代理公司之间也有包括关于运费支付约定的相关协议,因此依据协议内容,直接向欠费方追讨是可行的。

    只要船舶代理公司向船公司垫付运费,船舶代理公司完全可以直接向欠费方进行追讨,而不存在所谓的“诉讼主体不合格”(当然,第一种观点在实际中也是得到应用的)。预付运费,是否可以理解为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约定呢?这种讲法也不太确切,试想运费支付是托运人的义务,除非在托运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托运人一般是不会积极而自愿地提前承担该义务,并且该约定有违反第72条“承运人法定义务”之嫌。总之,有人认为,在货物装船或被承运人接收后,只要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就应该签发提单,“付款放单”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持。但笔者认为,根据《海商法》第72条,从保护承运人角度考虑,可以这样理解,“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但此处对提单并没有明确的解释,在预付运费而托运人未付的情况下,可以签发运费预付但对其进行批注的不清洁提单,影响托运人的结汇,从而达到督促托运人付清运费的目的,同时又符合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理解,“付款放单”,此处的单应该理解为清洁提单,否则不付款,也可以放单,但是不清洁提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法释 [1997]3号)”中明确规定“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有关法律未予以规定前,比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那么,该批复是否适用于船舶代理公司呢?船舶代理公司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其在代理范围内的行为实质就是承运人本身的行为,尽管在对外时可能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和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在法律没有对此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联系前及对船舶代理公司主张运费权利的阐述,同时根据《海商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及六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代理公司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能享受与承运人一样的实体权利,在时效上,应比照适用。 

  

    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该规定不同于我国《民法通则》对时效中断的一般规定,《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这里的问题是当事人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是否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法律条款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有人主张,从法条中看,它并未对“提起诉讼”附加任何限制条件,它所强调的是当事人是否通过诉讼来主张并保护自己的权益这一实体问题,建立时效中断的目的就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只要权利人行使了权利即可,不论其正确行使与否,因此只要提起诉讼就应当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这种观点,权利人可以不受管辖权条件的限制,到任何一个法院去起诉,可以任意的得到诉讼时效的保留,笔者认为这有悖于建立时效制度的根本目的,对义务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建立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即给予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一定期间,同时对其权利的行使并非是无限制的,而是有条件的;这种条件和限制也正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应该说从《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但书规定看上述问题已经得到解决,该但书明确规定“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到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其结果应该是被该法院裁定驳回,然而在实际当中,却有该法院没有管辖权,却仍对该案件实行管辖,并就实体问题作出判决。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判拘役要经过法院判吗?
      判拘役要经过法院判吗?拘役属于刑罚,当然要经过法院判决,不过拘役属于比较轻的刑罚,检察院是可以出具量刑建议书的。刑事案件必须是有法院审理来决定......


·犯罪行为的定义是什么?
      犯罪行为的定义是什么犯罪行为是犯罪人所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学中犯罪构成的基础和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学着重从下列......


·被继承人的财产不需公证如何继承遗产
      被继承人的财产不需公证如何继承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中华人民......


·高空坠物砸了车责任如何划分?
      随着小区和高楼大厦越来越多,高空坠物成为了城市安全的一种隐患。无论是坠物砸到车还是砸到人,都是非常危险的。我们在预防这样高空坠物情况发生的同......


·注册资本打给法人帐户合法吗?
      注册资本打给法人帐户合法吗?注册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合营各方已经缴纳的或合营者承诺一定要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我国......


·欠钱不还怎么办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
      欠钱不还怎么办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欠钱不还怎么办诉讼时效规定是可以协商解决诉讼解决,或者是仲裁和起诉,解决诉讼时效的规定,在我们国家是三年时间......


·商标代理合同纠纷都有哪些
      商标代理合同纠纷都有哪些?公司想要注册或者是在某一行业进行发展肯定是要注册商标的,而因为这种需求促生了商标代理的行业,但是在商标代理的过程中经......


·遗嘱声明公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遗嘱声明公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委托他......


·民法总则沉默才可以表示的规定有哪些?
      在与他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可以通过明示或者沉默的方式表示,但大多数情形下公民沉默并不能代表自己愿意与该民事主体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故而刚颁发......


·劳动合同真伪鉴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真伪鉴定是什么机构劳动合同真伪鉴定是劳动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


·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该如何分割?
      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因此,上述房屋中有一部分属于你的个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