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我国对夜班津贴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对夜班津贴的规定是什么
  
  近几年来,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原制定的中、夜班津贴标准明显偏低,为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稳定中、夜班职工队伍,调动职工积极性,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中夜班津贴标准作如下调整:
  
  实行三班制生产的企业,从事大夜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夜班津贴标准为每天十元;从事中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标准为七元。实行两班制生产的企业,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享受中班津贴的,其标准为七元。
  
  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实行三班制,两班制工作的,可以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调整后的标准,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所需资金列入成本。
  
  1、三班制的中班津贴为5元,大夜班津贴为6元;
  
  2、两班制的夜班津贴为5元;
  
  3、常日班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生产(工作)超过23点的发夜班津贴5元;
  
  4、在夜间(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工作不足三小时的不发夜班津贴。
  
  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条件等情况,在本规定确定的夜班津贴标准区间内,选择本企业的具体执行标准。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夜班津贴是一项员工福利,设立的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夜班劳动者的附加代价。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您还可以访问网站,寻找劳动者保障方面律师为您解答。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行贿行为在哪个机关立案侦查
      一、行贿行为在哪个机关立案侦查?行贿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


·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交通事故在发生后,一般是由交警进行处理的,而交警的处理最主要的就是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那么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来认定呢?这关系这当事人......


·十级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新内容是什么?
      随着工作时间的安全问题是日益严重,工伤的状况也日益显现出来,对于工伤的赔偿也是各个劳动者的重视要点,为了防止受了工伤而没有得到自己应得的赔偿......


·法定继承中遗产怎么分配
      有些老人还没来得及立下遗嘱便不幸去世,或者立下遗嘱后该遗嘱又被确认无效,在这样的情况下,对老人遗产的分配则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此时,在法定......


·寻衅滋事至两个轻微伤构成刑事罪了吗
      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致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属于刑法规定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拖欠货款纠纷代理词怎么写?
      拖欠货款纠纷代理词怎么写?人之常情,做生意拖欠货款在正常不过了。但如果迟迟不肯还款,上诉那将成为必然。拖欠货款纠纷代理词在开庭时,必不可少......


·不按时交保费是自动退保吗
      不按时交保费是自动退保吗一、不按时交保费是自动退保吗根据《保险法》规定,在缴纳续期保费出现困难的时候,保险消费者是可以利用某些方法来保护自己......


·在我国工伤鉴定九级能赔多少钱?
      在我国工伤鉴定九级能赔多少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


·最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征地补偿标准  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河南省相继公布了《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员工因工出差工伤认定吗?
      员工因工出差工伤认定吗?一、员工因工出差工伤认定吗?职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有关的活动的时间,应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在用......


·平武土地使用权拍卖告示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平武土地使用权拍卖告示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经平武县人民政府批准,平武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2(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