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非法集资的社会公众如何认定

非法集资是一中违法行为,为了掩饰才违法行为,其在实施非法集资活动时,会采取向特定公众进行募集资金的办法,但有时非法集资者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允许此不=特定对象介绍射虎公众中的不特定人群加入此集资行为,那么,这里的非法集资的社会公众如何认定?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社会公众”的认定:《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作了规定,明确:“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是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是非法集资有别于民间借贷的重要特征。法律禁止非法集资的重要目的在于对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给予特殊保护,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不同于专业投资者,社会公众欠缺投资知识,缺乏投资理性;二是不同于合法融资,非法集资活动信息极不对称,社会公众缺乏投资所需的真实而必要的信息;三是社会公众抗风险能力较弱,往往难以承受集资款无法返还的损失风险,且牵涉人数众多,易引发社会问题。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指向对象的广泛性,即非法集资对象的众多性;二是指向对象的不特定性,即非法集资的对象为不特定多数人。如果有的行为人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资金的信息,只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种情形因集资对象限定于亲友圈或者单位内部人员等有限范围内,具有特定性,不符合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因此,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针对司法实践中非法集资犯罪手法翻新,行为人规避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况,《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明确以下两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一是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情形。在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最初是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但随后吸收资金的渠道不断发生扩散、辐射,行为人的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又开始向他们的亲戚、朋友、熟人等吸收资金。如果行为人明知这一情况而予以放任,其行为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吸收资金的对象也从特定对象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转化,对其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二是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情形。在实践中,有的单位通过公开招聘,在聘用同时向应聘人员筹集资金,集资参与人参与集资的同时即成为单位的员工;还有的单位先将社会人员聘为单位员工,之后再向其吸收资金。这种非法集资手段虽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并未改变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本质,也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非法集资的重要识别特征是,集资的人数较少,且会挑选集资对象。但有时此特定对象,出于让与其关系较较为密切朋友获取经济利益,而邀请其加入集资活动。认定此种非法集资的社会公众,需要从集资者是否知道特定对象招收社会中的不特定人群从事此融资现象判断。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是什么?
      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是什么?一、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是什么?1、非法拘禁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内涵不同所谓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扣押、......


·我国关于非法经营罪条款是什么
      我国设立工商局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要监督在我国境内的一些个体工商户,包括是企业的正常运营。可能我国普通公民也听说过关于非法经营罪的相关规定,非......


·什么是高利贷,校园高利贷还不上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
      什么是高利贷,校园高利贷还不上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一、高利贷的界定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中利息约定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倍的,受......


·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是什么
      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是什么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


·签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多久?
      试用期的长度是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应确定的。试用期有上限没有下限,甚至可以双方约定不需要试用期。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


·劳动合同续签需要签订几年
      劳动合同续签需要签订几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无具体规定。新劳动合同的期限,双方约定即可,均不违法......


·股权转让债权债务问题如何处理
      股权转让债权债务问题如何处理一、债权问题公司有股权发生转让,同时公司对外享有债权的情况相对容易处理。1.股权对内转让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外......


·公司3个股东需要社保吗?
      公司3个股东需要社保吗?公司3个股东可以不用缴纳社保,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当地的平均工资数据相挂钩。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


·他项权证到期2年后怎么办?
      他项权证到期2年后怎么办?他项权证是有时间限制的,有效期就是我们所说的债务清偿期,时间长短要根据债务的期限来决定。如果债务人超过限制期限仍未清......


·起诉增加抚养费要什么材料
      起诉增加抚养费要什么材料1、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首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首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有哪些?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