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民法总则相关问题包括哪些?
在当今这个社会,您都知道,民法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者十分重要的角色,对于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一些纠纷经常需要我国制定的民法来调整。同样的,民法总则作为民法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异常重要的,但是许多人不知道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比如说我国法律规定民法总则相关问题包括哪些?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民法总则中关于招用未成年工需注意法律风险
《民法总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属未成年工,国家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另外,依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二、民法总则中与患精神病员工签署相关协议的注意事项
《民法总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员工患精神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人单位与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或其它协议,需注意法律风险,有可能其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当然,按照《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一方如果认为其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民法总则中关于劳动者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依据《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在民事领域中,公民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将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劳动领域中,公民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劳动合同一方主体资格消灭,客观上丧失提供劳动的可能,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为缺乏一方主体而归于消灭,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
实务中需注意几个问题:
1、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3、如果失踪人或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还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是否需恢复?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劳动关系是否也可做类似处理:劳动关系自撤销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之日起亦可恢复,但是用人单位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四、民法总则中关于与个体工商户发生劳动争议,该告经营者还是告字号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个体工商户属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之一,《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如果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发生劳动争议,该告谁?司法解释对此做了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民法总则》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首先我们不得不说,民法总则的相关问题确实非常的多,所以我们简单的为您解释了几个常见的问题,比如说在跟个体工商户发生争议的时候应该告谁。如果您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太懂的地方,我们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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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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