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刑事诉讼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作为审判人员、书记员以及鉴定人,在与案件的当事人有一定关系的情况下,则需要进行回避,就不能再作为此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以及鉴定人。针对不同类型的人,此时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同,那其中刑事诉讼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刑事诉讼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司法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司法鉴定人本人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向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 构提出申请,由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回避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撤销鉴定委托。
  二、鉴定人有不同意见如何处理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检验报告,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几个鉴定人意见有分歧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上写明分歧的内容和理由,并且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机构对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或者对鉴定结论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主管业务负责人主持会鉴、或者在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后再作出结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我国对鉴定人不同结论的处理规则有三种:1、按鉴定人个人负责制的规则处理。2、用表决制的方式处理不同鉴定意见。3、采用记录在案、以保留意见的方式处理鉴定分歧。但此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要回避,否则就无法以鉴定人的身份出庭作证了,在具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才会要求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回避,而此时鉴定机构可以委派其他的鉴定人出庭作证。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职工被非法辞退补偿款扣税吗
      职工被非法辞退补偿款扣税吗?职工被非法辞退补偿款一般是不扣税的,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


·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合同无效也就意味着合同不会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也就意味着合同当事人不再有履行合同条款的义务。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企业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企业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是怎样的?企业破产清算清偿顺序(一)清算程序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


·什么是固定利息公司债券?
      什么是固定利息公司债券?投资公司债券在投资市场非常的常见,通过购买发行者发行的公司债券,在规定的时间内既能获得债券利息的收益也能将本金返回,......


·一、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损伤责任划分需要多久?
      一、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损伤责任划分需要多久?一般是10天,根据交警部门规定,一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要在10日内完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


·房子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后果有哪些?
      房子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后果有哪些?土地使用权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应当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以证明自己是土地使用权的享有人。但有时候,往往......


·抽逃出资表现形式都有哪些
      抽逃出资表现形式都有哪些一、抽逃出资表现形式都有哪些抽逃出资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1、设立公司时利用过桥贷款作为注册资金,待公......


·民法总则显失公平是什么?
      民法总则显失公平是什么意思?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发生了民事纠纷第一时间就是要去协商解决,而协商解......


·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怎么写
      解除劳动关系是在劳动合同完成后,因为某些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进行时出现,劳动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原单位来出具劳动关系接触证明,那么,......


·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是怎样的
      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是怎样的一、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是怎样的知识产权,有人喜欢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不要以为知识产权离我们有多远,如......


·如果公司欠债干股股东是否也还
      如果公司欠债干股股东是否也还不需要。公司出现损失时,股东承担的责任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债务不承担连带的责任,除了有虚假或者抽逃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