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构成行政不作为的条件有哪些

构成行政不作为的条件有哪些?行政机关由于怠于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造成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的这种行为构成了行政不作为,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而受到侵权的公民可以起诉 该行政机关。那构成行政不作为的条件有哪些?我们整理了以下内容,相信可以解答您的疑问。一、构成行政不作为的条件有哪些1、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成为行政主体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其一必须享有行政权力;其二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其三必须能够承担由于实施行政活动而产生的责任;其四行政主体必须是组织,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2、行政主体具有作为的行政义务。行政不作为义务应符合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职责相关的行政为义务,而非其他性质的作为义务。其二,必须是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作为义务而非道义上的要求。3、行政主体有履行行政义务的可能性。虽然行政主体负有行政义务,但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意外事件以及不可抗力,导致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由于非主观的原因而不能及时履行行政义务,便不能认定为行政不作为。只有在行政主体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而由于故意或过失没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间作为的,才能构成行政不作为。4、行政主体在客观上具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不履行行政义务的事实。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行政主体在接到相对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需要获得保护的情形后,根本没有启动行政程序,属于完全的行政不作为。另一种形式是行政主体虽然启动了行政程序,但在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没有全部完成行政程序,属于不完全的行政不作为,也可以说拖延履行义务。行政主体为一定行为的时间,少部分法律法规已作出规定,包括《行政复议法》在内的大多数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虽然《行政复议法》没有对行政作为的合理期限或行政不作为的成熟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但是相关司法解释作了规定。由于法律并未规定行政不作为案件必经复议前置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不作为不服的,是先复议还是直接起诉,任由当事人选择。为了使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认定行政不作为的成熟期限标准一致,修订或解释行政复议法时,有必要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相协调,规定行政不作为的成熟期限以60日为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补充,以情况紧急的不受限制为例外。二、 行政不作为的特征1、违法性。违法性是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由于行政主体没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履行其行政义务,所以,行政主体一旦被认定构成行政不作为,就意味着这种行政不作为必然违法,从理论上讲根本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在本质上是对其应该保护的法益的一种放弃,必然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因此,行政不作为只能是一种违法行为。2、消极性。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对其职权职责的放弃,客观上表现为怠于履行职责的消极性。行政不作为的消极性在主观上表现为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职权的放弃,在客观上表现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承担的行政义务。3、程序性。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最基本的是要看其是否启动并完成了行政程序。只要行政主体启动并完成了行政程序,行政主体的行为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积极作为行为,不构成行政不作为。4、非强制性。行政作为一经作出就产生法律上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相对人若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又不自动履行,行政主体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行政不作为本身不具有明确设定义务的内容,相对人没有履行义务的约束,不存在强制执行的效力。行政机关的职责是给人民服务,在群众向相关的职能部门求助之后,这些政府职能部门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职能,没有启动相应的行政程序,致使公民的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这种行政不作为的行为除了使公民的利益受损外,还会使人民群众对政府产生不信任的心理。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竣工日期以什么为准
      竣工日期以什么为准一、竣工日期以什么为准关于竣工日期的确定,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


·员工用公车上下班受伤算工伤吗?
      员工用公车上下班受伤算工伤吗?一、员工用公车上下班受伤算工伤吗?算工伤的。(一)、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相关规定:第九条在合......


·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是什么?
      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是什么样的逾期罚息是怎么计算的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是什么样的逾期罚息是怎么计算的(一)逾期利息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各......


·不调岗工资降了可以投诉公司吗
      不调岗工资降了可以投诉公司吗?可以,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公司。单方降低工资实际上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违约的行为......


·婚姻无效包括哪些情形
      当事人在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情况下,要是采取一些其他的手段,欺骗工作人员,从而办理了结婚登记的,这样的婚姻一般是属于无效的。实......


·收养非婚生子女条件是什么
      一、收养非婚生子女条件是什么?根据1998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养父母与养子女间要有合法的收养关系。该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


·实物证据通常用来证明些什么
      实物证据通常用来证明些什么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运用是比较广泛的,特别是实物证据的使用,常常会与言词证据结合起来。实物证据为破获案件提供重要的......


·职务犯罪的特点是什么
      职务犯罪并不是《刑法》中规定的具体罪名,而是指一类罪,通常是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的。其中具体包括了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等等。说了半天,那职务......


·什么是行政处罚?
      什么是行政处罚?一、什么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女员工哺乳期规定
      哺乳期是是女员工哺育婴儿的时间,因为在这个时间段内,可能和用人单位会存在一些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以此为借口对于女员工斥退或者做其他处理。那......


·谁对民事诉讼法提供伪证提起抗诉?
      谁对民事诉讼法提供伪证提起抗诉?一、《民事诉讼法》关于做伪证行为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