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民法总则监护形式有哪些

民法总则监护形式有哪些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监护的形式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其监护顺序】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成年人监护制度】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协议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监护人的指定、临时监护人】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职监护人】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二、我国现行监护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国现行监护制度已经实施了近三十年,学者间认为,其主要缺陷是,未形成完整的监护制度,且理念陈旧、操作性差,与我国国情及当今监护立法发展趋势有所不符。对我国现行监护制度作这样的评论尚属中肯,但仍不够充分。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
  
  第一,混淆监护与亲权的关系,以监护权代替亲权。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补正究竟适用亲权还是监护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做法不同。英美法系不存在亲权概念,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直接用监护权补正其行为能力,但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均规定,未成年子女一经出生,其父母就是其亲权人,负有身份照护义务和财产照护义务,以亲权补正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只有亲权人均死亡或者丧失亲权或者被剥夺亲权,才须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以监护权补正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
  
  第二,对被监护人的范围规定不完全。监护制度最重要的目的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7]同时保护与被监护人进行交易的相对人的权益,规定完全的被监护人范围,就显得尤为重要。可以通过意定监护、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进行保护。问题是,除了上述被监护人之外,还有其他人也存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可能。按照现行规定,18周岁至未满60周岁且不是精神病人的成年人,即使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也不在被监护人范围中,不能获得监护而无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例如,18周岁至未满60周岁、处于持续性植物状态的人(以下简称植物人),根本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在现行监护制度下,却仍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获得监护制度的保护。
  
  第三,监护种类不完善。其一,现行意定监护局限在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才可以适用,没规定18周岁至不满60周岁的人可以适用意定监护,立法空白过大。其二,遗嘱监护具有意定监护的性质,即后死亡的父或者母通过遗嘱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是必要的,但现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其三,《民法通则意见》第22条规定的“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是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于他人,即监护权委托,是必要的。
  
  第四,欠缺监护监督制度。具体表现在:一是没有规定被监护人的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监护人有监督权;二是没有将国家的监护监督人地位和监督权授予给任何行政部门,国家机关监护监督制度权力欠缺;三是对于特别需要进行监督的意定监护人,没有规定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存在立法漏洞,会使监护制度流于形式。
  
  第五,欠缺监护人报酬和清算制度等财产监护规则。首先,现行监护制度没有规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可以在被监护人的财产中请求适当报酬的权利,有欠妥当。其次,没有规定财产监护的具体规则,监护开始时没有被监护财产的清单和签署制度,监护终止时没有规定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并将财产移交给被监护人、新的监护人或者被监护人的继承人,使被监护的财产无账可查,给监护入侵吞被监护人财产提供了可乘之机,是监护制度的重大漏洞。
  
  第六,欠缺对身心障碍人的照管制度。
  
  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民法典》监护形式有法定监护人、遗嘱制定监护人以及协议监护人等,虽然监护人的形式是存在着差异的,但是监护人的职责确实有着诸多相似之处的,监护人在形式与被监护人有关的民事行为时,必须以最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为基本原则。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都有哪些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都有哪些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


·什么是银行汇票存款?
      什么是银行汇票存款?一、什么是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银行汇票是由企业单位或个人将款项交存开户银......


·新《刑法》贪污20万判几年
      一、新《刑法》贪污20万判几年(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


·一、怎么变更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指定吗?
      一、怎么变更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指定吗?变更监护人的方式是:如果在14岁以下,可以办理收养手续。如果要变更监护人,其他有资格监护的人可以提起诉讼,......


·一、抵押财产破产分配原则是什么?
      一、抵押财产破产分配原则是什么?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


·打人致轻伤以上能认定为过失犯罪吗?
      打人致轻伤以上能认定为过失犯罪吗?打人致轻伤以上不能认定为过失犯罪,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打人是属于故意伤害的行为,打人造成被打者轻伤的,构......


·转让债权协议书怎么写 债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转让债权协议书怎么写债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


·工伤鉴定是一个工伤受害者想要得到赔偿必须做的鉴定
      工伤鉴定是一个工伤受害者想要得到赔偿必须做的鉴定,这样才能够确定受工伤者的受伤程度,以确定获得多少赔偿,工伤鉴定在一般情况下,是公平公正公开......


·不批准逮捕公安局发文之后也由公安局进行执行吗?
      一、不批准逮捕公安局发文之后也由公安局进行执行吗?不批准逮捕是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


·不可抗力条款怎么写 有哪些条件
      不可抗力条款怎么写有哪些条件针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件,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一般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不可......


·无权代理善意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无权代理善意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一、无权代理善意相对人的法律地位1、无权代理合同中,相对人的撤销权,是在追认到达之前行使。2、根据......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