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继子女的抚养权规定是什么?
一、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抚养关系的认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仅凭生父母再婚这一法律事实,并不必然导致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当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了抚养关系,他们之间才能形成法律层面的父母子女关系。根据司法实践,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以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抚养关系;
(
一
)
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属未成年人
要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继子女须属未成年人。现实生活中,有的继子女已经成年并可独立生活,在法律层面上,继父母对继子女不再具有抚养义务。即使继父母在生活上仍对其照料或资助,也不会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
(
二
)
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是认定形成抚养关系的关键。现实生活中,存在继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抚养费用由生父母承担的情况,如果继父母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即使生活在一起,也不宜认定他们之间存在抚养关系。
(
三
)
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
不论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生活在一起,只要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抚养费用,照料、教育和保护继子女,且持续时间足够长,并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就应认定存在继父母子女关系。
二、继父母离婚后与继子女间的抚养关系不当然解除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和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等同于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继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与之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抚养权是不言而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法律拟制关系源于生父(母)和继母(父)的再婚,决定于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当继父母离婚时,法律拟制的前提虽已丧失,但其决定因素仍存在,故继父母离婚后,不能当然的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抚养关系归于消灭,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继父母离婚时,受继父母抚养的继子女已成年,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并不随着继父母的离婚而解除。未经法定程序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续存在。双方关系恶化时,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继父母离婚时,受继父母抚养的继子女尚未成年,离婚时继父母不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随之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根据该规定,继父母离婚时,继子女可由继父母抚养,已形成的抚养关系不消灭。在继父母不同意抚养的情况下,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子女间的抚养关系随之消灭。
三、继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并明确继承法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我国对继子女的抚养权规定是什么的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我国规定如果继子女和继父继母形成了抚养关系,则就互相具有抚养权。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您还可以咨询本站抚养权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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