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遗失物卖给别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国家的规定,在公民拾得遗失物的条件下,需要根据电视或寻物启事的联系方式主动联系失主,并且归还所拾得的遗失物,对于寻物启事所写的归还物品的答谢资金,也必须按照所写的金额予以支付,对于拾得遗失物卖给别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而私自侵吞遗失物就属于在没有经过其主人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在法律规定里属于违法行为,可能会被归类到侵占罪进行处罚,下面就来看看如何正确的面对拾得遗失物。
一、拾得遗失物的定义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且实际占有该遗失物,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的行为。拾得遗失物为事实行为,拾得人有无行为能力在所不问。遗失物只能是物,而不能是某种权利。 遗失物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属于事实行为,不以拾得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至于所有人丧失对于物的占有的情况,则有种种不同。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某种原因遗失;还有其他的情况,例如直接占有人将物遗丢失,对于间接占有人即所有人来讲,是为遗失物。再如,无行为能力的所有人将物抛弃,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权的抛弃。但是所有人为了安全的目的或者其他考虑,将物品埋藏于土地之中或放置于一定的隐秘的场所,这时所有人并没有丧失对于物的占有,因此并不是遗失物,如果因年长日久,所有人忘其所在,则为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我国《物权法》在《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的基础上,对拾得遗失物的规则稍作改进,于第109~113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遗失物是具体的物。遗失物只能是物,而不能是某种权利,比如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而且遗失物不能是不能被人控制的物,比如阳光等等。遗失物的界定状态体现在占有。比如甲丢了一只手机,那么这个时候手机被界定为遗失物是因为甲丧失了对手机的占有,也就是说甲丧失了对手机的实际控制。这一点是遗失物区别于埋藏物的最核心的特征。 是否丧失意思占有不影响遗失物的认定。所谓意思占有,是指原所有人根据记忆的意思表示而持续的虚拟占有状态。是否丧失意思占有只区别于遗忘物和非遗忘物的遗失物,而不区别于遗失物和其他物的特征。因为遗忘物本来就属于遗失物的一种。比如甲遗忘了背包在公交车上,那由于遗忘,甲丧失了意思占有。但是如果甲无意间丢失了一个背包,那么此时甲在不断寻找背包的过程中仍然有着意思占有,但该背包依然被认定为遗失物。遗失物的重新占有须通过他人的民事行为。比如甲丢了一只手机,如果这只手机之后被甲所找到了,在丢手机至找到手机这一段持续期间内,手机处于遗失物的状态。而这个时候被甲找到了,不用说,甲重新取得了占有权;但是,除非甲能够通过自身的民事行为找回这只手机,如果这个时候手机被乙拾得了,那么不管乙今后做何种行为,收益也好,处分也好,这只手机对于甲来说,自始至终是处于遗失状态的遗失物。
二、拾得遗失物卖给别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1、拾得遗失物后卖掉犯法吗
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可能涉嫌侵占罪。如果对方已经知道是你拾得了他的物品,如果他在还没丧失占有的情况下,你就已经拿走,那么还有可能涉嫌盗窃罪。建议尽快归还他人财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作为拾得人享有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如果你对遗失物有支出保管费、维持费等必要费用(不是奢侈费用),你有权请求所有权人给予补偿。
2、遗失物和抛弃物的区别
首先注意拾得遗失物和抛弃物的区别,抛弃物是适用于先占的,但是遗失物,盗窃物是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因此拾得遗失物最后需要返还的
拾得遗失物的处理:返还:如果知道权利人,应当立即返还,如果不知道,可以交予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知道权利人的通知其来领取,不知道权利人的发布招领公告,自相关部门发布招领公告6个月起无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可以要求支付必要的费用,但是不必支付报酬(除非有悬赏公告)如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毁损的需要赔偿损失。相关利益关系:如果无处分权人拾得遗失物后,然后将其处置卖给不知情的第三方(注意这里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原所有权人可以有两种选择,第一要求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失,第二可以要求现有占有人返还原物,返还原物的处理,可以要求直接返还(无偿)。则不知情第三方要求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失。如果是拍卖机构或者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获得,则原所有权人应当支付同等的对价给现有的占有人,然后再找无权处分权人请求赔偿。
所以综合可以看到,对于所拾得的遗失物需要按照正常法律手续进行对失主的寻找,那么就可以避免因为不知情而违反相关的法律,对于拾得遗失物卖给别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最合理的解释是如果当事人处理得当,就不会有相关的问题出现,而且根据我国的法律,面对此类案件,首先会判断当事人是否是主动归还遗失物,否者当事人构成侵占罪。所以面对此类问题,必须严肃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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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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