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是什么
一、债权人
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
二、债权人的权利:
(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二)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从这条规定看,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但民法典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三)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债务人
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四、债务人的合法权利
《民法典》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债权无效抗辩权。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我相信您在阅读了上诉的文章之后都应该知道在我国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区别是什么了吧,希望网站我们的编辑能够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若是您对于这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不妨我们网站找寻专业的律师进行相关的咨询和了解。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司机醉酒驾车同乘人有责任吗
司机醉酒驾车同乘人有责任吗虽然我国明令禁止不能喝了酒之后开车上路,但实践中仍有不少司机朋友登封作案,在醉酒的情况下仍然驾车。在这种情况下,如......
·判婚姻无效途径规定有哪些?
判婚姻无效途径规定有哪些?民法典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
·解聘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解聘劳动者也就是解除了劳动合同,具体点就是解除聘任的职务,不再聘用。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解聘是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的。那么,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
·债权人抢劫债务人的财产怎么认定
债权人抢劫债务人的财产怎么认定一、债权人拿走债务人财产违法么债权人私自拿走债务人物品侵犯了债务人的财产权,属于违法行为。这是两码事,不能以......
·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是什么?
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是什么?1.定义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医疗事故赔偿最高多少
医疗事故赔偿最高多少,怎么赔偿医疗事故日常生活中,医疗事故时有发生。很多时候都会对患者人身造成损害,这就要对患者进行相应的赔偿。那么您知道医疗......
·聚众斗殴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形成
在聚众斗殴犯罪中,法律规定只处罚其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不过在定罪处罚之前,我们要先了解聚众斗殴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形成,其实也就是聚众斗殴......
·批捕和逮捕的区别具体是什么
一、批捕和逮捕的区别具体是什么关于批捕和逮捕的区别在于:批捕,是由人民检察院根据嫌疑人已查清的犯罪事实,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国家相关法......
·利润转增注册资本交税吗?
利润转增注册资本交税吗?利润转增注册资本不需要交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1、股份制企......
·工伤认定需要本人在场吗?
工伤认定是受到工伤的劳动者向与其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索要赔偿时必须提供的材料,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没有向鉴定部门提出申请时要自己向相关部门提出申......
·拘役是不是由公安机关执行
拘役是不是由公安机关执行拘役的执行机关与适用机关不同,其适用机关是指能够适用拘役判决的机关,即人民法院。而执行机关是指判决后要执行拘役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