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不安抗辩权法律规定具体是怎样的

不安抗辩权法律规定具体是怎样的?
  
  生活中常常会遇到合同双方因债务等问题发生矛盾的现象,如果双方自我调节不成,接下来能想到最恰当的方法莫过于走法律程序,在我国的现行的合同法中,其中有一项“不安抗辩权”就是针对此类问题而制定的。那么不安抗辩权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让我们给您来具体讲一讲。
  
  一、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二、成立的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辫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七)合同法68条之规定。
  
  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规定先给付义务人负上述举证义务,可防止其滥用不安抗辩权,借口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而随意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如果先给付义务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一)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二)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合同法》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应负违约责任。
  
  希望能给予您一定的帮助,如您遇到了以上内容中提到的情况,请利用法律的相关规定,最大化的争取自己的权益,减少自己的损失。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以上解答并没有完全帮到您,那您可以咨询的专业律师,寻求更专业的帮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动解除赔偿金的规定是什么?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动解除赔偿金的规定是什么?主动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赔偿金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明确规定员工依照第38条规定解除劳......


·赠与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吗
      赠与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吗一、赠与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吗?1、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赠与合同不必非采用书面或特殊形式不可。依《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


·股票和债券最本质的区别是什么
      股票和债券最本质的区别是什么1、发行主体不同。作为筹资手段,无论是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还是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而股票则只能是股份制企业才可以发......


·二手房贷款批贷几天的时间
      二手房贷款批贷几天的时间二手房贷款一般在25到30个工作日可以办完。二手房贷款办理时间如下:1.买卖双方贷款合同,一般花费1个工作日;2.签订......


·涉嫌合同诈骗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涉嫌合同诈骗罪可以取保候审吗?不少人在因为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被相关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往往都会有此一问。这个时候,需要充分判断实际情况是......


·刑侦拘留是进看守所吗?
      刑侦拘留是进看守所吗?刑事拘留由看守所负责执行,看守所在押人员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办,待其侦查完毕,呈交检察院审核、公诉。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


·在外地如何办理离婚 离婚手续怎么办理
      在了解在外地如何办理离婚这个问题之前,其实很有必要先搞清楚,究竟夫妻在外地是否可以离婚,而此时又可以通过怎样的方式来实现离婚的目的。按照规定......


·父母一方行使探望权注意什么
      父母一方行使探望权注意什么一、行使探望权应注意什么行使探望权有一些注意事项是您必须了解的,比如:1、探望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应多考虑直接抚养......


·1、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受理时间
      1、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受理时间《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5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符合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条件的伤残鉴定委托,司法机构应当及时作出......


·公司拆迁补偿上税应该整么做?
      公司拆迁补偿上税应该整么做?一、关于企业所得税。企业拆迁补偿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


·最高法院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解释有哪些内容?
      最高法院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解释有哪些内容?一、最高法院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解释有哪些内容?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