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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变更权的变化有哪些

民法总则变更权的变化有哪些?
  
  民法总则这一法律也在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着,每一年的变化都会使一些法律方面的名词发生一些行为上的变化,就比如说变更权。那么,民法总则变更权的变化具体都有哪些呢?一起来随我们详细的了解一下吧!以及民法总则中一些其他方面的要点与相关知识。
  
  要点十一: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仅有撤销权,废止“变更权”。   
  
  《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关联法条】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要点十二:新增有关第三人欺诈、第三人胁迫的法律规则。   
  
  《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关联法条】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要点十三:新增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最长五年,重大误解的当事人的撤销权行使期限由一年减少至三个月。   
  
  《民法总则》: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关联法条】   
  
  《合同法》: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要点十四:完善了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规则,增加“继续履行”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无异议。但是,《民法总则》增加规定,善意相对人还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值得重视。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关联法条】   
  
  《民法通则》: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以上便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与法律知识。从上面的内容来看,我们可以得知民法总则变更权的变化其实也就是已经被废止了。即使知道民法总则中的变化,有利于我们及时更新法律知识,更能便于我们恰当的运用法律知识正确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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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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