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生效时间是什么?
一、如何确定抵押合同生效的时间
依据不同性质的物设定的抵押权,有必须经登记后才能生效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两种抵押合同。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2条之规定,法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一共有五种分别是,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林木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二、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与抵押登记的关系
(一)对于以不动产进行抵押的合同在抵押权效力何时产生问题上, 采取了登记要件主义模式, 即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必需要件,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在抵押合同的债权性效力与抵押权设立的关系问题上, 采取了区分对待的方式, 也就是说,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 债权性效果自抵押合同成立时即行产生 ( 此时即可适用合同法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规定) , 抵押权是否有效设立对此没有影响。换言之, 即使抵押权最终未能设立, 抵押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 由此而导致的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性法律关系也不因之而被视为不存在—事实上, 根据《物权法》,抵押合同之外的其他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也均按此原则处理。(二)对于以动产进行抵押的合同与不动产抵押相比, 在抵押权效设立上, 同时采取了纯意思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 对于一般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并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以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和航空器进行的抵押, 还有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进行的浮动抵押, 则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但未经登记者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抵押合同的债权性效力与抵押权设立的关系问题上, 也采取了区分主义的模式—在这方面, 虽然不存在《物权法》第 15 条那样明确阐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有效成立与登记无关的相关法条, 但从第 188 条“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我们可以看出,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在合同签订完成之时,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生效是有区别的。相对于房屋等不动产来说,需要办理完登记才能设立抵押权,相对于汽车等特殊动产,如果不登记,抵押权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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