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个人如何做司法鉴定申请?

物证在在民事、刑事案件中属于有效证据的一种。可通过司法鉴定来鉴定证物,获得相关证据资料,也可判定该物品的真伪、价值,如用笔迹鉴定来鉴定借条和遗嘱的真伪。法院和个人都可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需要提交相关证物材料、资料等。个人如何做司法鉴定申请和委托?以下是委托方法和其他相关资料:
  
  一、司法鉴定的类型和申请方法
  
  (一)类型
  
  目前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是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司法鉴定还包括物证类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环境监测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税务司法鉴定,农业司法鉴定,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枪弹痕迹司法鉴定,其他司法鉴定。
  
  (二)如何委托
  
  1、公检法等司法机构委托
  
  2、劳动仲裁委员会、商业仲裁机构委托
  
  3、律师事务所委托
  
  4、当事人自行委托,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由司法机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当然,当事人也有权自行委托司法鉴定,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当事人请律师后,由律师代理委托司法鉴定。后可根据司法鉴定结论提供相应法律意见。比如针对伤残等级结论计算赔偿数额。
  
  委托律师办理司法鉴定事宜的具体程序:
  
  1、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用,
  
  2、律师审查当事人身份、鉴定资料,指导当事人做好司法鉴定准备,
  
  3、代理律师向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
  
  4、律师陪同当事人前往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司法鉴定事宜,
  
  5、代理当事人领取司法鉴定结论法律文书,
  
  6、提供法律咨询,依法对鉴定结论进行口头解释说明,
  
  7、司法鉴定有关资料建卷归档。
  
  二、部分相关法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6、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1、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2、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3、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4、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5、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6、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个人可向鉴定机构委托进行鉴定,一般是律师来进行委托。也可由法院,检察院等机构进行委托。由个人来委托时要注意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避免受骗。由律师全权代理,程序会比较简单,直接听从律师的安排就可以了。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和当事人对材料有异议或有需要补充材料的情况,当事人需要进行补充。超出范围材料不合要求的鉴定是无法进行的。有需要可直接在的进行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在我国关于侵占罪怎么起诉
      随意侵占他人的财物这本身就是属于道德的一种沦陷,现在不要说是捡到他人的物品主动归还了,有很多人甚至会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东西占为己有,在物品......


·工程款拖欠的原因
      在一个工程项目建设中,从政府审批到建设单位发包,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承包到建设单位验收,构成一条前后衔接的链条,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意外,......


·一、如果不签劳动合同的公司能告他么?
      一、如果不签劳动合同的公司能告他么?可以告他,具体情况如下:1、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双倍工资。2、用人单位......


·大病医保包括哪些病 该如何准确区别?
      大病医保包括哪些病该如何准确区别?大病医保包括哪些病?该如何准确区别?生病了去医院看病,如果得的是大病那医疗费用对患者家属来说是个沉重的......


·房产抵押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房屋抵押是大宗交易,我们必须谨慎,因为这个事情搞不好会让自己损失很大一笔财产,所以不管房产抵押手续的收费是多少,我们都应该去登记。这样不仅给......


·父母离婚小孩抚养怎样处理?
      现今社会中,离婚的案件越来越多,那么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情况妥善解决。父母......


·开设赌场与赌博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在关于赌博类的犯罪当中,最常见的可以说就是开设赌场与赌博罪了,但这两个犯罪的具体行为不一样,法律中规定的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也是存在差异的。一......


·诉讼时效的中断次数是否有限制
      诉讼时效的中断次数是否有限制?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次数是没有限制的,法律上只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1、起诉。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


·提前解除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无论是进行怎样的租赁,当事人之间都要按照要求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如果租赁的对象是土地的话,那么签订的就是土地租赁合同。合同有成立当然也就会有解......


·女儿的遗产母亲继承可以吗?
      女儿的遗产母亲继承可以吗?女儿的遗产可以由母亲继承,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


·一、广东省醉驾担保金三万是否合法?
      一、广东省醉驾担保金三万是否合法?合法,因为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