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非亲生子离婚财产分割怎么规定的呢?

夫妻双方在登记结婚、建立婚姻关系、组成小家庭后,对家庭负责、对婚姻忠诚是双方无可辩驳的责任和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经过了初婚的甜蜜,进入到琐碎的日常生活后,忍受不了平淡和寂寞,在外界的刺激和诱惑下产生了出轨行为,甚至怀孕生育了第三者的孩子,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非亲生子离婚财产分割是怎么规定的呢?一、非亲生子离婚财产分割怎么规定的呢1、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的救济权利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一般是男方)认为另一方生育的孩子为双方的亲生子女并尽抚养义务,但离婚后才发现,孩子与自己并无血缘关系。作为不知情而抚养非亲子的无过错方,可以起诉确认非亲子关系,并请求返还所支付抚养费、重新分配财产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离婚前确定非亲生子的事实离婚前发现事实真相的,按照法律规定,无过错方可以在财产分割时以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要求赔偿。《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综上所述,关于非亲生子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要区分离婚前或者离婚后发现两种情况,对于离婚前发现事实真相的,按照法律规定,无过错方可以在财产分割时以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要求赔偿,对于离婚后发现事实真相的,无过错方可以在一年的诉讼有效期内要求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二)医疗事故......


·工伤鉴定要钱吗?
      工伤鉴定要钱吗?要多少?申请进行工伤鉴定是需要收取相关费用的。具体工伤鉴定的收费标准: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按每例收取200元劳动鉴定费。因工......


·火车票退票手续费多少,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火车票退票手续费多少,相关规定是怎样的乘火车也是出行的一种不错选择,但是有时因为行程有变或者时间冲突,赶不上火车,需要退票或者改签。只要在发......


·继父母和子女之间怎么认定抚养关系?
      继父母和子女之间怎么认定抚养关系?确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是界定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主要依据。如何认定“有扶养关系”......


·不服劳动仲裁不予受理,起诉后撤诉又再次起诉的,法院能否受理?
      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撤诉,又再次起诉的,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撤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


·遗弃父母应当如何处理呢
      虽然我们您的经济水平都在不断地提高、文化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但是日常生活中还是会出现家庭成员的行为。对于那些具有扶养、赡养义务的人,却拒绝履......


·小区物业管理业务的规定是怎样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您都知道居住的小区里面都是有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他们负责的项目是非常多的,比如说生活当中的一些普遍事项。当然,对于这个......


·刑事申请回避的主体包括哪些
      刑事申请回避的主体包括哪些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遇到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时,应当自己向所在机关提出回避的申请。如果明知自己应当回避而不......


·购买东莞二套房首付和首套房的首付比例是多少
      购买东莞二套房首付和首套房的首付比例是多少?对于在东莞有购房需求的人而言,了解当前的东莞市的购房政策,将会对购房的选择有相当的指导作用,减少......


·股权质押价格如何计算判断
      股权质押价格如何计算判断一、股权质押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二倍工资赔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二倍工资赔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劳动合同法》关于双倍工资有以下规定: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