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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总则解释的要点有哪些

中国民法总则解释的要点有哪些?
  
  为了人民群众更好的生活,保障好公民的权益,国家在不断的完善各种法律条文,并且在已颁布的法律基础上增加新的内容,对法律条文的规定更细致化、人性化。对于新颁布的民法总则,通读之后,来讲讲对中国民法总则解释中有哪些要点。
  
  
  要点一:确立六项民法基本原则,并以“公序良俗”取代“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总则》:
  
  第四条【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守法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要点二: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总则》: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点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由10周岁降低为8周岁。
  
  《民法总则》: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要点四:完善了监护制度。
  
  1、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
  
  《民法总则》: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新增遗嘱指定、协议确定、书面确定监护人方式
  
  《民法总则》: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3、新增国家监护兜底规定。
  
  《民法总则》: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要点五:增设宣告死亡中“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例外情形。
  
  《民法总则》: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要点六:新创法人分类,独创“特别法人”。
  
  《民法总则》: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要点七:统一规定法人清算义务人的主体,改变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民法总则》: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要点八:新增对个人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规定。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要点九:扩充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放弃“民事行为”法律概念。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要点十:未采纳“效力性强制规定”法律概念。
  
  《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通过上述条文可知,民法总则在不断的完善,其要点具体体现在切实保障人民利益方面。通过对中国民法总则解释,可以意识到该法颁布的必须性和实效性,一切的决定都是以社会稳定和平为前提。如果对民法总则还存在疑问,可以咨询相关律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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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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