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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有很大提高,一个稍好一点的

现代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有很大提高,一个稍好一点的家庭随便都可以轻松的买个车,各大城市的车流量非常大,就难免出现交通事故。当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双方因垫付医疗费用问题经常产生很大的纠纷,为解决这些纠纷,是很有必要了解交通事故垫付医疗费的相关问题的,下面我们就来好好了解了解。
  
  一、交通事故中常见的垫付问题
  
  1、法律没有规定,肇事人必须垫付医药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2、可以通过交警,让事故基金垫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三十一条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因此,当抢救费用超过相关法规中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时,可以依法向国家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提出要求先行垫付,若以上方法仍无法得到救济,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致害人支付医疗费用的先于执行的申请。
  
  由此可知,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责任方未支付医药费,而家属无力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用时,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先行垫付。
  
  二、医疗费究竟怎么垫付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双方都要根据事故情况和伤者受伤情况做不同处理:
  
  1、对于肇事司机,应当及时垫付伤者的抢救费用和必要手术等费用,这样至少应当保证伤者的伤情不能因无钱医治而扩大,这样因为伤者耽误最佳治疗时机,导致更严重的伤害,损失也在不断扩大,后期理赔也会无形加大肇事司机的赔偿责任。
  
  2、对于受伤方,肇事司机能及时垫付所有医疗费是最好的情形,但在肇事司机不配合垫付的情况下,自己应及时自行垫付治疗费用,若治疗费用紧张的应及时和交警部门联系,看能否和保险公司、肇事方或医疗基金部门协调,及时保障受伤者身体健康利益。
  
  三、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关于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由交警出椐医疗费垫付通知书;
  
  2、抢救费用已经产生,医院必须提供医疗费清单和发票;
  
  3、符合国务院颁布的《交通事故创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出险当地的医疗保险规定;
  
  4、保险公司的垫付款是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医院的;
  
  5、交强险医疗费有责赔付限额为:10000元;
  
  6、交强险医疗费无责赔付限额为:2000元;
  
  综上,就是对交通事故垫付医疗费问题的相关阐述。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方出于人道主义应当及时垫付伤者的抢救费用和必要手术等费用,不要因为耽误治疗,后期理赔会无形加大肇事方的赔偿责任。而对于受害方,在肇事司机不配合垫付和自己费用又紧张时,及时和保险公司、肇事方或医疗基金部门协调,及时保障受伤者身体健康利益。如想了解更多关于交通事故中的问题,请上网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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