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常州市工伤鉴定费用如何收取

在日常的工作生产中,人身受到伤害是一件痛苦和麻烦的事情。之后的工伤鉴定也是一件繁琐的事情,需要受伤职工写工伤鉴定申请书,公司向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鉴定申请。当然,公司还需缴纳工伤鉴定的费用。那么,常州市工伤鉴定费用是如何收取的呢?下面我们详细为您介绍。
  
  常州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家规定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容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劳务派遣单位统一按四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用人单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容发生变化需调整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的,应持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手续,并从变更后的次月起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变更前的工伤保险费不再调整结算。二、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0.8%、1.4%、1.5%、1.6%、2.0%、2.1%、2.2%。三、用人单位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确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后,按照《常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常人社规〔2012〕4号)执行费率浮动。四、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执行时间暂定为两年,届时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五、溧阳市、金坛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六、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本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工伤鉴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过程,这需要专业的机构来进行工伤鉴定。工伤鉴定的费用在不同的地区也有不同的标准,需要仔细了解当地的政策与法律规定,才能更有效快捷的办理工伤鉴定申请。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关于常州市工伤鉴定费用如何收取的当地政策标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关系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实际用工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叫劳动关系,按照表现关系分为以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为纽带。那么当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关系能否获得......


·一、劳务派遣工什么情况下能随时辞职?
      一、劳务派遣工什么情况下能随时辞职?若是单位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薪资等的劳务派遣工能随时辞职,具体可以随时离职的情况如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


·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条件有哪些?
      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条件有哪些?土地使用权出租,分为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和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1出租人必须......


·果树苗木购销合同怎么写?
      果树苗木购销合同怎么写?果树苗木购销合同甲方(供方):_________乙方(购方):_________为加速新品种推广,根据乙方要求并经协商特签订协议,以资......


·交通事故认定无责是否也要赔偿
      在交通事故做出赔偿之前,一般需要先由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做出划分,当事人根据各自需要承担的责任,来实际划分事故的赔偿比例。那要是此时交通事......


·经济法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吗
      经济法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吗一、经济法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吗1、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可以抵押的。耕地、自留地是不可以抵押的,除非是经发包方同意抵押......


·被男友泄露隐私,究竟是侵犯名誉权还是隐私权
      名誉权是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而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方应支付的受害人误工期间本能得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方应支付的受害人误工期间本能得到的实际收入,而在施工建设误工费中关于工人的误工费一般规定的很明确,即赔偿因施工建设受伤的工......


·交通责任认定书会过期吗?
      交通责任认定书会过期吗?一、交通责任认定书会过期吗?交通责任认定书不会过期,不过如果因为赔偿产生民事纠纷的,要在3年内起诉。根据《民法典......


·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对财产处理的权利是怎样的夫妻对共
      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对财产处理的权利是怎样的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购房时候可以把违约金写多高?
      购房时候可以把违约金写多高?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