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民事诉讼第三人有必要参加诉讼吗

民事诉讼第三人有必要参加诉讼吗?
  
  民事诉讼第三人有必要参加诉讼吗
  
  (一):1、维护和谐的经济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民事权益;
  
  2、减少诉累;
  
  3、查清案件的事实;
  
  (二)、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分类: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该第三人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对原被告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在民事诉讼中处于类似于原告的法律地位、而本诉中的原被告处于类似于共同被告的诉讼地位。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对本诉中原被告的诉讼标的并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本诉中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其有有利或不利的后果产生。其又可分为原告型第三人(第三人为维护自身的利益,有可能协助原告的主张,帮助原告胜诉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和被告型第三人(第三人为维护自身的利益,有可能协助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三)、民事诉讼中第三人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区别于本诉中原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第66条规定: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提出调解或和解;申请撤诉;提交证据;进行答辩;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等,第三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基本相同。但第三人行使这些权利的目的并不同于原被告,而是维护自身的权益。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基本和本诉中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相同。不同的方面是:
  
  (1)只有当法院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该第三人才能够提起上诉;
  
  (2)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3)无权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
  
  (4)无权撤诉。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原告起诉时直接在民事诉状中将第三人列在其中,其实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同于本诉中的原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由此可见,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须满足以下条件:
  
  (1)原告已经起诉到法院,且案件已经由法院受理;
  
  (2)第三人主张的请求权必须针对是本诉的诉讼标的提出(但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3)第三人主动提出参加诉讼,法院不能依法追加第三人,否则违反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
  
  (4)第三人认为对原被告诉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是否有请求权由法院最终裁决)。法院无权追加或原被告无权申请追加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由此可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原告已经起诉到法院,且案件已经由法院受理;
  
  (2)由诉讼当事人提出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中对由那一方当事人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无明文规定,我认为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分如下情况:
  
  A、原告申请追加第三人;
  
  B、被告申请追加第三人;
  
  C、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对于上诉三种情况,原告、被告、第三人申请后,法院应作初步的审查,如果法院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则同意其申请,否则法院可决定不予追加,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当事人滥用该权利,拖延诉讼;或
  
  (3)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发现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案外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
  
  
  综上所诉,民事诉讼第三人是如有必要参加诉讼这一环节的,对于法院最终的判决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三人如主动提出参加诉讼,法院也应当受理。第三人应该根据有关事实陈述,不可做假证,否则视为无效诉讼。具详情和过程可咨询本站相关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在职期间,利用职务发明的专利单位会拥有所有权吗?
      一、在职期间,利用职务发明的专利单位会拥有所有权吗?在职期间,利用职务发明的专利单位不一定会拥有所有权,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


·一、交通事故赔偿是受害者自己定的么?
      一、交通事故赔偿是受害者自己定的么?交通事故赔偿显然不是受害者自己定的,应当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而定,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


·今天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是单方交通事故可否认定工伤
      今天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是单方交通事故可否认定工伤。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单方交通事故,所谓单方交通事故是指不涉及到第三方人员的受伤或死......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和招摇撞骗罪区别是什么?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和招摇撞骗罪区别是什么?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穿戴军人服饰......


·护坡工程承包合同的范文是怎样的
      护坡工程承包合同的范文是怎样的一、护坡工程承包合同的范文是怎样的喷浆护坡工程承包合同需要包括甲乙双方的详细信息,就工程地点注明工程名称,......


·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受托人阐明咨询的项目名称,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该咨询项目名称的......


·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重新出具借条是否合法?
      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重新出具借条是否合法?1、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重新出具借条是合法的,但是前提必须是属于双方当事人对于重新出具的借条都是认可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3月6日发布2007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3月6日发布2007年5月1日实施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16180-2006);其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12月......


·肇事逃逸受害人死亡要怎么办
      肇事逃逸受害人死亡要怎么办一、肇事逃逸受害人死亡要怎么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也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


·解除劳动合同要到什么手续
      我们都知道,在入职之前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才会正式成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那么如果我们因为个人原因或公司原因打算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


·民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包括哪些
      民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包括哪些一、民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包括哪些(一)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2、原告有提出变更、......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