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高空坠落物推定的具体方式是什么

高空坠落物推定的具体方式是什么
  
  走在路上,我们经常会怕有东西半路把你砸死。其实这种事情发生的概率还是很大的,生活中我们也能经常听到这样的新闻。那么关于高空坠落物推定具体怎么推定呢?下面就让我们带着这个问题一起接着往下都吧。希望能够让你对高空坠物有一定的理解。
  
  
  一、高空坠物伤人的归责原则什么
  
  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这正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同时也为第87条规定提供了责任分配的依据。
  
  因此,由上可以看出,如果高空坠物伤人,应该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1、责任主体
  
  《侵权责任法》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相较于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排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公平原则。而且,通过第87条的规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责任类型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原因如下:
  
  (1)连带责任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
  
  (2)有违公平原则。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
  
  (3)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在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综上所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较妥。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
  
  3、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3)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高空坠落物推定的有关规定,其实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一整栋楼都找不出原罪方是谁的话,那很可能就是整栋楼的居民来来进行赔付。除非有人能够提出免罪的证据证明不是自己。好的相信看到这里,您对这个推定已经了解的差不多了吧。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合同未到期辞职要给违约金吗
      合同未到期辞职要给违约金吗一、合同未到期辞职要给违约金吗绝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是不需要承担违约金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


·有限公司变更法人需要什么资料,内容有哪些?
      有限公司变更法人需要什么资料,内容有哪些?一、公司更名变更公司名称所需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交通事故致亲人死亡保险赔偿需要提交哪些手续?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是交通事故中的一种赔偿方式,那么在有购买保险的情况下,交通事故致亲人死亡保险赔偿需要提交哪些手续?赔偿理赔程序是怎样进行的呢......


·有诈骗嫌疑能拘留多久?
      有诈骗嫌疑能拘留多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合同私人印章能否代替签字?
      合同私人印章能否代替签字?一、合同私人印章能否代替签字一样的,私人印章在法律的效力上是可以代替签字的。如果在实践中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拖欠货款纠纷代理词怎么写?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拖欠货款纠纷代理词怎么写?在当今这个社会,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我国商业之间的交往是越来越密切,在买卖货物的过程中,现实生......


·不适宜羁押血压的规定是什么
      一、不适宜羁押血压的规定是什么如果只是一般的高血压的,身体条件符合羁押的要求,可以进行刑事拘留。若高血压可能危及该人生命或加重病情,并有医......


·怎样申请商标转让
      怎样申请商标转让一、怎样申请商标转让商标转让人和商标受让人签定转让协议后转让行为生效,但转让手续并未完成,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转让自转让申......


·我们会遇见到这种情况
      我们会遇见到这种情况,爸爸比爷爷因为疾病或者意外先行去世,那么到爷爷去世的时候,遗产就应该有孙女代位继承。但是由于孙女还是未成年人,其他有继......


·刑事案件中警察传唤可以关押多久
      刑事案件中警察传唤可以关押多久?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