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前夫不给抚养费不知道下落怎么办?

夫妻离婚,大多数子女都是归女方抚养,男方要给于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也有一定的标准,但是若男方在法院判决后不愿意支付呢?那么,前夫不给抚养费不知道下落怎么办?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前夫不给抚养费不知道下落怎么办的相关资料,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前夫支付孩子抚养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针对另一方不支付小孩抚养费的情形,双方可以先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抚养小孩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同时还可以根据抚养情况适当的要求增加小孩的抚养费。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以,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时,解决的办法包括夫妻双方协商和上法院起诉。这是最主要的两种途径。二、抚养费数额怎样确定另外,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通过以上文章阅读,相信您对于前夫不给抚养费不知道下落怎么办这个问题应该已经有了答案,当男方蝉联支付抚养费时,女方可以向法院知法犯法诉讼,强制其支付抚养费,并且此种情况下还可以要求其增加小孩的抚养费。子女的抚养过程非常辛苦,因此为了孩子抚养方也要运用法律保护子女的权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公司不支付加班费要怎么办
      在工作中,劳资双方经常会为加班费的问题而引发纠纷,而很多时候都是因为公司不支付加班费引发的。此时作为劳动者应该知道要怎么维权,不然只会给自身......


·夫妻存续期债务需要共同偿还吗?
      夫妻存续期债务需要共同偿还吗?一、夫妻存续期债务需要共同偿还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承担。如果是个人债务......


·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如何
      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如何?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保......


·非法出售发票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相信很多人对于发票都不陌生,而且能随便拿出好多。发票其实是一种业务凭证,是会计进行账目核算的最基础的依据。同时也算是税务部门对企业进行依法检......


·船运输损害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船运输损害赔偿的条件有哪些?赔偿标准是什么船在运输时容易出现财物损害的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只有符合赔偿标准的才能进行赔偿,那么船运输损害赔......


·财产保全的一般期限
      向法院申请的诉前/诉讼财产保全的效力并不是没有终期的,一般都维持到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之日止。不同种类的财产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采取......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依据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依据是什么?交通事故误工费的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民房国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有什么区别?
      民房国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有什么区别?民房国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是:两者的权属不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的买卖是......


·一、离婚案件未如实申报财产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吗?
      一、离婚案件未如实申报财产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吗?《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


·连带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连带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在日常生活以及工作,特别是从事会计行业的人,会经常听到别人讲连带债务人和连带债务保证人,那么连带......


·一、昆山市最新醉驾处训是怎么样的?
      一、昆山市最新醉驾处训是怎么样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