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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如何处理

  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中,立案是开展诉讼活动的基础必要环节,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向法院提交材料申请立案,也可以由当事人委托律师进行立案,但实践中,常常出现证据不足不予立案的情况,那么出现证据不足 不予立案该怎么办呢?在下文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关介绍,请您往下阅读。
  
  一、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只要达到了该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立案,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不能以证据不足为由不立案。当事人的证据是否充分,诉讼是否有可能获得支持,应当在审判中解决,而不应当在立案中解决,否则,“立审分离”有何意义?如果法院拒绝立案,则可以要求法院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若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二、民事立案的注意事项
  
  民事立案时,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由此可见,当事人进行民事立案时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向法院提交相应材料,若提交材料符合法律规定,出现证据不足 不予立案的情况,则可按相关规定要求法院出具裁定,不服的可上诉。若当事人无法完成立案程序,委托专业律师进行立案是明智之选。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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