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对于一方重婚了财产怎么分?

  
  一、对于一方重婚了财产怎么分?
  
  
  如果一方被定为重婚罪,将会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损失赔偿,如果有小孩,还要支付小孩的抚养费。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时,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夫妻一方有婚外情,有外遇的,在分割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二、可以起诉重婚罪的情形
  
  
  重婚罪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在刑法上认定重婚罪,首先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重婚罪的前婚属于合法婚姻。即,重婚罪的前婚是经过合法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证的婚姻。不过,在部分地区,对于未领取结婚证的事实婚姻也是给予认可的。
  
  
  2、 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一就是领取结婚证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义形成事实婚姻的重婚。
  
  
  三、如何起诉重婚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婚罪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四、起诉重婚罪需要什么证据
  
  
  根据上文所述,重婚罪的后婚有两种存在形态,一种是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一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的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因此,对于重婚需要什么证据,具体得分两种情况:
  
  
  1、 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此种情况比较简单,需要的证据有结婚登记或者伪造结婚证、与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证等直接证据。
  
  
  2、以夫妻名义同居未领取结婚证的:此种情况由于没有像上一种情况的直接证据,因此在收集证据的时候比较麻烦,具体可以收集的证据有:朋友的证人证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证书、忏悔书等、婚外情双方同进同出的照片录像等、双方发的亲密短信等等证据都可。
  
  
  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一方在重婚了如果要对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在协商的时候就可以要求过错的一方少分一些财产,同时还要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这都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如果协商不下来完全是可以直接走诉讼的方式来进行处理。
  
  
  
  
  
  
  
总结:一、对于一方重婚了财产怎么分?如果一方被定为重婚罪,将会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损失赔偿,如果有小孩,还要支付小孩的抚养费。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提请对罪犯减刑、假释和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规定
      1、提请减刑、假释的条件:(1)提请减刑的条件。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监狱可以提请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监狱应当提请减刑。......


·挪用资金罪受案单位是如何规定的?
      挪用资金罪受案单位是如何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受案单位是检察机关或者是公安机关,具体是哪一个主体来进行一个案件侦查活动的话,是应当根据情况而定。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由检察机关来......


·未婚子女抚养根据什么判定?
      未婚子女抚养根据什么判定?未婚子女抚养问题和离婚一样需要遵循法规来决定哪一方抚养子女,子女归属判定因素有子女年龄、子女意愿和夫妻双方各方面的能力。未拿到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


·民警超期羁押属于犯罪行为?
      民警超期羁押属于犯罪行为?一般来说,超期羁押行为既可能成立非法拘禁罪,也可能成立滥用职权罪。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超期羁押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案件,有的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有的认定为滥......


·公寓土地使用年限是多长时间?
      一、公寓土地使用年限是多长时间?公寓土地使用年限是40年,住宅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了别墅、公寓或是宿舍。传统意义上的公寓分为两种:经营性公寓、公益性公寓。市面上正常看到的写字楼......


·变更法人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变更法人债权债务怎么处理?(一)什么是法人变更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


对于一方重婚了财产怎么分?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