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最新重婚罪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一、最新重婚罪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单独重婚;
  
  2、被告人的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
  
  3、重婚的犯罪行为地有可能为多处,即多处重婚。
  
  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在对“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理解不一,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故由被告人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住地应指被告人重婚前最初居住地,也即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故由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对管辖权理解的差异易导致同级人民法院互相推诿管辖责任,既不利于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又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地查明案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基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更为适宜”应理解为更为有利于被害人起诉,在重婚案件中,被告人居住地应包括有重婚犯罪行为的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各重婚犯罪行为地。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对被害人选择其中之一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而不应互相推诿。
  
  二、重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触犯刑法的。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综上所述,重婚行为情节严重的,会触犯刑法中的重婚罪。根据最新规定,对重婚犯罪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重婚发生地、被告人所在地、受害人所在地等,作为受害人,可以去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准备好刑事自诉书及重婚犯罪证据材料。
  
  
总结:一、最新重婚罪管辖法院怎么确定?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单独重婚;2、被告人的居住地...#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国家赔偿申诉决定申诉期限是多久/
      国家赔偿是指个人在刑事或非刑事方面遇到国家或特别情况的不公对待,在现实的社会中国家作为一种极其特殊的案件出现。这显示着我们国家的司法正日益正规化,日益法制化。那国家赔偿申诉决定申诉......


·最长诉讼时效不能中止或中断?
      最长诉讼时效不能中止或中断?最长诉讼时效是民事诉讼案件一般诉讼时效普遍适用的期间,这已为人们所熟知,但此期间属可变期间,《民法通则》第139条、第140条分别对因法定事由而致此期间中止、中......


·版权注册流程有哪些?
      版权注册流程有哪些?每个发明创作者都享有作品的版权,为了保护自己的版权不受侵犯,就应该进行版权注册。版权注册需要满足一定的流程和具备必需材料,在进行注册前我们必须有所了解。下面就......


·对于婚前财产的界定
      对于婚前财产的界定,有许多值得您注意的地方。从法律中的定义来看,婚前财产通常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中的一方就已经拥有全部所有权的财产。另外也要注意,这些财产不因结婚而改变其权属。即使夫......


·不能办理抵押的不动产都?
      不能办理抵押的不动产都有哪些一、不能办理抵押的不动产都有哪些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比起其他抵押物来说,更让人能够接受,但并不是说所有的不动产都能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担保。因为不动产的种......


·医疗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生病是每个人或多或少都会要经历的事情,但是如果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医生消极怠工,导致病人未得到及时治疗而病情加重,此时医生就要承担医疗行政责任,那么医疗行政责任追击......


一、最新重婚罪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